摘要:001问:2016年12月预提了该月工资及绩效考核奖金,在2017年1月份发放,能否能在计算2016年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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