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相应提供有形动产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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