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县国资委签订协议,协议约定:以31套商住楼作价848万元,用于抵缴某开发项目取得土地的价款及有关规费(商住楼由国资委用于安置回迁户),由此产生的所有税款、发票开具等均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关.当地税务机关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开发公司以31套商住楼抵冲取得土地的价款及有关规费,要求该开发公司对该业务产生的91万元税款按规定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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