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A公司为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及D公司均为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按照税法规定,A公司、B公司、C公司及D公司互为关联方,上述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2013年5月A公司将16亿元资金分别拨付给B公司、C公司、D公司使用,均未签订借款合同,且A公司不收取利息.2014年2月,A公司接到主管税务机关调账通知,对其进行税收检查.随后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企业做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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