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的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允许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利息支出也允许作为开发产品成本在税前扣除.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请问,已经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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