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纳税 “以地换地”是否应当纳税 【正文】

“以地换地”是否应当纳税

作者:文魁强
以地换地   应当   纳税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土地储备中心  

摘要:问:本企业有50亩工业土地(土地摊余成本1000万),根据土地储备中心的协议,50亩全部上缴,该宗土地的公允价格为60万/亩.土地储备中心以另一个地方的80亩给本国企(注明是置换),并分别签订了一份收储合同和一份出让合同.这样,虽然在法律形式上分别签署了两个合同:一份收储合同,一份出让合同,并且从条款上也看不出两者之间存在直接联系,但土地收回和新土地补偿是一揽子谈判达成的交易,本质上是一揽子协议,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企业会计处理上还是应当视作一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即本质上是“以地换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讨论,本质上可以归结为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风险和报酬特征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差异.换出和换入的土地都是工业用地,用途相同,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也相同,风险和报酬特征并未发生变化,所以我们认为此事项是没有商业实质的,不应确认处置损益.请问,该土地置换是否应当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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