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目前,一些运输量较大的企业都先后兴建或者购买了储油罐,以方便车辆加油,但加油的对象既有内部车也有租用或者雇佣的外部车辆,对内部车辆加油一般都记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者“原材料一XX”成本等,对外部车辆加油有直接付款的情况,也有在结算租赁费或者运费时抵减应收租赁费或者运费的情况.请问,在外购油通过“原材料”科目核算的情况下,租用与雇佣的车辆在本企业加油应该如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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