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对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论是在投资环节还是在转让股权环节,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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