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纳税 一起需要分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案例 【正文】

一起需要分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案例

作者:李达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用工单位   人员工资   企业所得税  

摘要:〔案情介绍〕A公司是主要从事人力派遣业务的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以下简称B单位)的要求安排劳动人员.A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人员在B单位上班工作.同时,A公司与B单位签订劳务合同,A公司向B单位开具服务业发票收取劳务合同规定的费用,发票金额包括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费、公积金以及管理服务费等,派遣人员的工资由A公司发放.在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以下简称“三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B单位能否将派遣人员工资作为计算“三费”的基数,企业与税务部门发生了分歧.税务部门认为,劳动合同是由A劳务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的,派遣员工的工资只能作为A公司计算“三费”的基数,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B单位,就不能将派遣员工工资作为计算“三费”的基数.但是,B单位认为,派遣员工事实劳动关系在B单位,而不在劳务公司.况且,缴纳社保费、公积金的费用也是由B单位支付,劳务公司只不过代为办理.如果派遣员工的工资不能作为B单位计算“三费”的基数的话,是否有违税法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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