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主要经营电视维修与销售工作,在前期对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近期开展了一项新业务,即:从用户(主要为个人)手中回收旧电视,将这些旧电视经返厂修理后,以低于新电视的价格对外出售.截至目前,这项工作才开展一个多月,陆续回收了几十台电视.工人们也正在加紧进行换件修理,还不能作为成品对外销售.因为这是一项新业务,所以,我们对于回收旧电视再加工后出售的会计与税收政策不甚清楚.请问,对于此类收旧翻新业务,我们应该怎样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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