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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换商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作者:韩业君
会计处理   商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9年   数码单反相机  

摘要:问:我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12日,主要从事尼康相机销售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9月21日,一位顾客提出要购买一套佳能500D数码单反相机和广角镜头,公司业务人员从大连市风采有限公司以26930元的价格购入,以27500元的价格销售并收取了现金,当日没有开具普通发票.2009年9月25日,大连市风采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我公司以27400元的价格购入尼康D300数码单反相机一套,大连市风采有限公司的经理张志明在提货单上签字确认,未支付购货款.由于双方存在多年的合作关系,2009年9月30日双方协商,双方所购商品不进行结算,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双方所购的商品差价100元以后结算.请问,我公司对上述业务在2009年9月份不进行会计处理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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