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农民文摘 试用期内辞职 企业应及时结算工资 【正文】

试用期内辞职 企业应及时结算工资

作者:周晓露
试用期   劳动合同   工资   辞职   结算  

摘要:【案例】2009年2月25日,福建莆田城厢区灵川镇的小刘来到涵江区安仁工业园区一工厂上班,工厂安排他从事喷漆工作。当时,老板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其试用期为两个月,在试用期内月工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