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南海法学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正文】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作者:刘海安; 兰倩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天津300300
网络虚拟财产   继承   隐私   服务商  

摘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合法的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继承。虚拟财产的人格性要求既有效保护被继承人的隐私,又兼顾继承人的利益。当隐私仅涉及被继承人个人利益,而被继承人不希望继承的,虚拟财产不予继承。人格利益型虚拟财产由与其具有密切关系的亲属继承,继承人不受上述顺序的限制。人格性虚拟财产可复制的,遗产可采用复制的处理方式,虚拟财产服务商可以收回控制该财产的账户。网络虚拟财产的存续依赖于服务商的媒介,服务商对继承人的继承具有配合义务,并对继承人提交的继承申请及证明材料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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