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南海法学 论权行使的法定限制 【正文】

论权行使的法定限制

作者:汪渊智; 赵搏 山西大学法学院; 太原030006
自我行为  

摘要:权既然是一种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改变被人法律地位的权力,其行使理应受到限制。人违反内部关系中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或者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人利益的,均属于权的滥用,应产生行为无效或无权的法律后果;自己或多方,是一种自我交易行为,无法真正体现被人的意愿,除非该行为获得被人的同意,或者使被人纯获利益,也或者是专属履行债务,否则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