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平台下新型用工关系的定性,目前学界和实务界都没有达成共识。本文以互联网专车和e代驾领域的用工关系为例,通过分析二者的运营模式类型和司法裁判情况,总结归纳新型用工关系的特点和各方主体之间的博弈地位,得出新型用工关系仍然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这一结论,但实务中认定劳动关系的两种情况均难以成立。从立法上规制新型用工关系的定性,首先应当从新兴产业发展、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适度扩张劳动法保护对象、明确法规适用的主体范围、兼顾保护市场经济灵活性,方能达致用工的安全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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