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农村青年 盗窃电力设备未遂也担责 【正文】

盗窃电力设备未遂也担责

电力设备   未遂   盗窃   直接经济损失   危害公共安全  

摘要:2014年6月11日凌晨,廖某等三人共盗取3根电缆线,总长约90米。三人将电缆线放到车上,准备回去。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将三人当场抓获。三人的行为影响40套路灯照明,造成断电20余天,给相关公司造成维修费等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我国刑法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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