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2011年1月31日,潘某和唐女士签订了《月嫂服务合同》。3个多月后,唐女士对潘某不满,便在网上论坛发了一个《说说我家的黑心月嫂》的帖子,称她家的月嫂有给小孩吃安眠药、帮她揉奶导致她乳腺发炎、偷钱偷吃东西等劣行,并公布了潘某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潘某随即将唐女士告上法庭,审理中,唐女士提交了医院的病历,潘某也承认曾为她进行乳腺按摩,但对于帖子上提到的其他事,唐女士并没有提供证据。请问,雇主这种做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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