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林某是北京大兴区某村的村民。妻子去世后,林某在1998年与汪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11号院的北房、东房以及院内所有树木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汪某。该合同上注明,宅基地“乙方(汪某)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归集体”。汪某是丰台区城镇居民。此后汪某就搬进了11号院,并取得了当时为乡政府、现为镇政府填发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该证“户主姓名”一栏记载为汪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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