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和弟弟岁数相差较大。1997年我结婚时,弟弟尚未成年,所以丈夫就入赘住在我家。经当时的村民小组长、会计、办事处书记同意,我的户口就落在了本村村民小组,后来我们生育一子,并在镇派出所办理了儿子的落户手续。1999年土地顺延承包时,县人民政府给我颁发了经营权证书。2004年,村民小组制定村规民约规定,“有儿子的农户在儿子生理正常的情况下,不得将女儿招婿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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