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现下环保法律法规体系与其专门法都未对其环境保护义务作出规定,法定的环境保护义务缺失。在此背景下,立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宗旨、性质与特点,提出并阐释其更适合被赋予自治性的环境保护义务,最后提出自治性环境保护义务的实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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