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撤销制度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对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作了规定。其中在撤销事由这一项中,《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以下几项可以作为撤销事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条件下订立的合同可以被撤销。其中重大误解是重要的一项,在法院判决中很多法律行为都是由于重大误解而被撤销的。那么何为重大误解,它具体包括哪些方面,为什么立法者要将其作为撤销事由加以规定,这些问题是本文讨论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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