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农村经济与科技 重构我国“农民集体”的民事主体地位 【正文】

重构我国“农民集体”的民事主体地位

作者:喻磊; 谢绍浬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510006
农民集体   民事主体地位   制度重构  

摘要:宪法规定农民集体是享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但在民法中却没有承认“农民集体”的民事主体地位,于是农民集体就长期存在着有主体之名,而无主体之实的尴尬现状。以农民集体的法律地位为切入点。将其定位为非法人团体,探讨将非法人团体列为第三类民事主体,从而突破我国现有的民事主体二元体制,重新构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以保障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