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阶段,农村土地三种所有权主体并存.随着社会发展,与现实农村土地权力结构的变化是不适宜的.排除乡(镇)一级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主体地位,而确立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两级分享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并在制度和立法方面进行构造和安排,使"两级分享"格局进一步明确,这是重塑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的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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