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明确规定电网企业应无歧视地向售电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按约定履行保底供应义务,确保无议价能力用户也有电可用。就目前的情况看,报装、计量、抄表是农村供电所电力营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供电所与县供电企业本部的电力营销管理水平差距甚大,已成为供电企业电力营销工作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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