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的通知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场主体   实施办法   登记制度   常务会议   创业成本  

摘要:<正>甬政办发[2014]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5日宁波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和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降低投资创业成本,提升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程度,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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