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国家直管公房由区政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国家直管公房由区政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宁波市人民政府
直管公房   房地产管理处   海曙   房屋安全   房屋经营  

摘要:<正>甬政发[2010]81号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国家直管公房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甬政发[2010]41号)有关精神,现就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国家直管公房由区政府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管理主体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行政区域内国家直管公房(包括住宅、非住宅,下同),按现有房屋分布状况由辖区政府作为管理主体,房屋产权登记为国有,具体经营管理仍由区房地产管理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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