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甬政发[2010]81号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国家直管公房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甬政发[2010]41号)有关精神,现就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国家直管公房由区政府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管理主体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行政区域内国家直管公房(包括住宅、非住宅,下同),按现有房屋分布状况由辖区政府作为管理主体,房屋产权登记为国有,具体经营管理仍由区房地产管理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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