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摩托车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一次事故中的运用 【正文】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一次事故中的运用

作者:章法
非道路交通事故   负担   125型   公安部门   住院治疗  

摘要:2004年12月,秦某驾驶一辆幸福125型摩托车外出,与由北向南骑着自行车的储某相遇,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储某跌倒受伤,自行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向储某发出了非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在住院治疗期间,储某共花费医疗费2930.70元、交通费35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储某一纸诉状将秦某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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