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养老服务的供给经历了从“科层治理”到“市场治理”再到“多元治理”的治理逻辑的变迁,但这些治理逻辑均存在“治理失灵”的风险。养老服务供给应基于“元治理”逻辑,修正其他治理模式的弊端,避免政府垄断,强调政府的主体责任。政府应承担起作为“准公共物品”的养老服务的供给责任。政府作为“元治理者”,应成为养老服务供给的核心与主导,承担完善制度设计、优化财政支持、强调统筹监督多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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