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犯罪参与体系的选择上,存在单一正犯体系与区分制共犯体系之争。自然意义上,行为人实施犯罪必须要利用工具,此谓单一正犯体系的逻辑起点;而区分制共犯体系通过规范将对不同的情形进行切割。在形式客观说的框架之下,两大体系的区分核心在于对构成要件的理解;随着实质客观说或支配说的兴起,两大体系的争议焦点落在“是否需要借力正犯-共犯框架以及共同犯罪框架”这一问题上,并在以此延伸出的具体问题上存在争论。但是,随着区分制共犯体系内部最小从属性说、行为共同说、因果共犯论等理论的兴起,两大体系在诸多具体问题上的差异已经越来越小。因此,两大体系的探讨本身不具实益,采取恰当的理论解决具体问题才是颇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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