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性使用”理论对正确理解合理使用的范围具有重要价值,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应适当借鉴 “转换性使用”理论,理性处理商业性使用、“挪用艺术”、文本与数据挖掘的著作权问题,正确界定新商业模式、新创作形式和新技术条件下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政协提案”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引出的问题 原告黄宝座为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以下简称民革)党员,其于2003年7月创作了《CEPA与深港经纪》一文,并于2003年9月在《经纪人》杂志上发表。
从历史的角度探讨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合理性”标准的理论分野,即对各国有关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合理性”标准的学术以及司法判例进行研究,并从法律规范、法律价值、法律体系改革三个基面分别进行归纳,以期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作者:周莳文; 梁灯 期刊:《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06年第05期
网络技术措施使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即使在网络空间,合理使用制度仍然存在法哲学、经济学、宪法学等层面上的合理内核。为此,要对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作一定的修订,使其作为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器能在网络空间继续发挥效力。
网络时代的来临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是以往任何一次技术革新所无法比拟的。作为传播媒介的网络,打破了原有著作权法律体系下著作权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相对平衡状态。知识产权代表的是个体利益,是私权的一种。参与文化活动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权的一部分。
作者:文向华 期刊:《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11年第19期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平衡著作权人与著作权使用人利益的制度,在许多国家都有相关规定。然而在网络环境下,随着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人的权利得到了不断扩张,合理使用的范围却越来越小,有人甚至认为,合理使用制度将从著作权法中消失。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价值及图书馆的制度价值入手,分析了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探讨了适合图书馆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