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玫瑰; 刘真真 期刊:《公民与法》 2016年第12期
自然法学派是一个具有深厚文化底蕴和历史传承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的的发展脉络是古代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以及新自然法学派,虽然所处的时代不同,但无论在哪个阶段,自然法学派都发挥着引领法学发展方向的作用。社会契约论思想起源于古希腊智者时代,自诞生以来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而自然法学派对于社会契约论的产生和发展又起了推动和促进作用,二者紧密联系,正确认识两者之间...
人类究竟在什么样的情形下会同类相食?绝境下的行为是否应获得原谅?最重要的是,法律该作何评判?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富勒基于他丰富的想象力和超凡的思辨性虚构出“洞穴奇案”,提出了上述问题但又不仅仅限于上述问题。五位探险者被困于洞穴中,水尽粮绝下抽签确定一人为同伴所食。
作者:征汉年 期刊:《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05年第04期
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是价值法学派,自然法学发展史是一部人类权利观念的发展史.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自然法学的权利观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并各有其特点:古代与中世纪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正义为基础的,近代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自由为核心的,现代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平等为内涵的.在这里,我们以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的权利学说为基线,简要解...
作者:邢路阳 期刊:《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年第03期
国际法上的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是国际法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文通过对比自然法学派,实定法学派和规范法学派对其法效力根据的分析,拟得出一定的结论.
对合同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法律文化背景下,存在着各殊的构想模式。古典罗马法以形式主义和类型法定为契约概念的特质,构建了债一契约的制度模式;中世纪注释法学家遵循这一模式,以原因理论重构了合同的概念,这一传统为法国法系继受。使原因理论成为破译其合同概念及相关制度设计的密码;在德国,自然法理论、理性法学和历史法学结亲,以法律行为理论重组合同的要素,使其含义在历史上再一次发生根本性断裂;20世纪以后...
在法学中有“应然”与“实然”两种说法,分别出自法学中的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应然”是前者的主张,指的是应该的样子,认为正义是法追求的主张,是一种应然法,比较理想。可通俗地理解为“学理”派。“实然”是后者的主张,指的是实际的样子,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国家制定和认可、在实际生活中真实存在的法,是具有一定实际效率的法律。可通俗地理解为“法理”派。
作者:林庆华; 张秋梅 期刊:《宗教学研究》 2005年第02期
当代西方天主教自然法学派在驳斥决定论的错误的基础上,提出了其自由选择论.他们考察了各种自由的具体含义,特别分析了作为自我决定的自由选择的含义及其特点.他们指出自由选择与人的信仰紧密相关,它是人的尊严的最重要标志,是判断人的道德责任的前提之一,也是一个生存性的道德原则.
作者:李鑫 期刊:《山西能源学院学报》 2009年第01期
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是西方法学理论中最具生命力的法学体系。这种观念现在已经成为西方稳定的法律意识。
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是权利救济的两种基本历史形态,两者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只有把它们放置到更为宽广的历史视野中才能体察。当判断权、要求权和执行权被归于国家。而且判断权还被赋予给同样作为第三者的专家系统时,就出现了权利救济的现代性问题。现代性的权利救济没有使权利救济的历史结构发生转型,而是进一步强化了公力救济的运行机制。
当代西方天主教自然法学派认为良心是人们对道德真理的意识。它可分为“具体的道德良心”和“一般的道德良心”两个层次。良心也可能会是错误的。每一个人都有服从良心的道德义务,即使它是错误的。为了过善良的生活.对自己负责,每个人都有培育良心的责任。
自然法学发展史是一部人类权利观念的发展史。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自然法学的权利观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并各有其特点:古代与中世纪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正义为基础的,近代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自由为核心的,现代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平等为内涵的。在这里,我们以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的权利学说为基线,简要解析洛克、卢梭、罗尔斯和德沃金的权利理论...
作者:邸瑛琪 期刊:《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07年第03期
发端于自然法学派的公平正义观念,被古希腊、古罗马哲学家推崇为自然法的基本价值。并且他仃在处理人定法与自然法的关系时强调人定法应服从自然法、服从公平正义等根本理念。这实际上规范了公平正义与法律的关系:即公平正义是法的核心价值,与法律相比它具有更高的价位,法律仅仅是公耳正义的体现,只有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才是良法。
刘杨在《河北法学》2009年第2期撰文认为,法律实证主义作为西方法哲学史上与自然法学派相对立的思想流派,始终饱受误解和质疑。法律实证主义的问题意识是深入领会其良苦用心和精神实质的关键。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观都具有批判与保守、灵活与随意、确定与僵化的两面性。法律实证主义以形式正义取代实质正义,以合法性诠释正当性,
尽管中国古代思想家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过争论,但它是在接受了法律与道德存在不言而喻的联系的前提下,更注重两者的社会功能和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而在欧美法哲学家视野中,该话题主要体现在探索法律与道德本体意义上的联系而体现出法律道德性的关注。通过对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争论的批判性解读,便于正确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作者:高宏彪 期刊:《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01期
卢梭是法国启蒙运动时期最重要的崽想家,他的思想对欧洲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文章从自然法学派的演变分析了卢梭思想产生的背景,接着对卢梭的主要思想作一分析,最后辩证地分析了卢梭思想的影响。
作者:卢冠廷 期刊:《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第04期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有关"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讨论很多。自古希腊时期的克里克勒提出法分善恶,到孟德斯鸠将"法"同"法律"严格区分,再到边沁、奥斯丁等提出法律和道德无必然联系,长达几个世纪的学术争论仍在持续。通说认为,法律为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是,道德可否否定法律,违背道德的法律是否仍需遵守等问题依然没有定论。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差异,也决定了立法和学术讨论也有差异。
作者:丁以升 期刊:《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第06期
恶法非法论是自然法学派的一项著名的理论。自古希腊至近当代,自然法学家始终坚定地认为,法有自然法与实在法之分。实在法如果违背自然法的要求,就是恶法,而恶法不是法律。恶法非法论从法哲学的高度论证了人民拥有反抗暴政的权力,是一种激进的、革命的理论。公民反抗恶法的基本方式是公民不服从,它是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群体性抗法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改变或废除所反对的法律。任何一个正义的社会,都应该承认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
作者:张帆 期刊:《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03期
作为一个社会法学的代表人物,庞德不仅关注经验,也强调理性的作用。本文选取了庞德法律思想中的理性思想展开讨论和研究。第一部分,指出理性在庞德法律思想中的重要作用。第二部分,分析了庞德注重理性因素的原因,主要从其生活的社会背景和对之前两大法学流派思想的承继展开。第三部分,指出了庞德所崇尚的理性和自然法学派所崇尚的理性的不同之处。最终回答作为一个社会法学派的代表,庞德缘何对理性问题有如此深刻关注。
作者:苏哲 期刊:《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8年第06期
著者在该书《序》中写道:“鉴于正当性问题的浩大,本书的研究限定于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特别是二者的关系问题中。所幸的是,这两大法学派恰处于近代以来西方法哲学思想画面的中心部位。人们通常以‘恶法非法’代表自然法学派,以‘恶法亦法’代表法律实证主义,并由此在二者间形成简单的对立。在阅读和思考中,我越来越感到这种理解是肤浅而片面的。但究竟怎样全面而准确地概括两大法学派的关系,一直困扰着我。忽然有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