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宾; 肖中华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12期
2014年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段时,车前部与同方向张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后部接触,事故发生后双方均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李某拒不配合民警进行酒精检测工作。当日,民警将被告人李某传唤到案,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饮酒及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审讯时,张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本村刘某与尚某曾抢劫邻村王某,并否认自己参与了该抢劫案,公安干警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一举侦破了此案,但经侦查证实.张某与刘某、尚某共同实施了整个抢劫行为.后张某对其抢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情2005年9月,某市舟村修建村内公路,被告人余某(时任村委会主任)负责此项工作。2005年9月17日下午,铲车司机张某驾驶铲车开至徐某家北侧时,与徐某发生口角。徐某与其妻姜某分别站、坐在菜地边阻止施工,余某为此不满,让张某下车,自己驾驶铲车倒向行使,徐某躲开,姜
作者:刘海燕; 邓小燕 期刊:《人民司法》 2007年第10期
丈夫带领公安人员在异地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妻子抓获,妻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妻子具有自首情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能否适用自首以及自首要件如何理解把握,在刑法理论研究及刑事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尚未形成共识。自首作为刑法总则确立的制度,适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法有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成为自首制度普遍适用的例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在刑法评价中属作为犯,即持有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本罪自首中的如实供述要件应当针对的是本罪的实行行为,不应当要求行为人交代清楚持有的巨额财产的具体来...
作者:马荣春; 关立新 期刊:《河北法学》 2004年第01期
既然单位犯罪已经得到理论和立法的广泛认可,那么就应认可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对确立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及单位犯罪自首的处罚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作者:漆海亮 期刊: 2004年第09期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均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然而对于"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属性问题,法学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笔者认为,从刑法理论及立法原意来看,它是刑法典分则对不同于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的特别规定,是自首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属特别自首.
作者:黄凯东; 陆仲耀 期刊:《南通职业大学学报》 2004年第03期
单位犯罪,是基于单位意志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样,单位犯罪自首立功也是在犯罪后基于单位意志而实施的忏悔行为.刑法既然规定了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同样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其自首立功行为应构成单位自首立功,在处罚上也应从宽,这也是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在立法上完善单位犯罪的自首立功制度已成为迫切要求.
自首制度的意义在于感召犯罪分子在悔罪的基础上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从而有效惩治犯罪,降低法治成本,并促进他们改过自新.自首行为应当具备悔罪自责心理和主动受罚心理两个心理要件,怀有压力情势下的被迫心理、逃避惩罚的自保心理和毫无悔意的绝望心理的投案者并不符合自首的本质规定,应当将此类投案与自首行为区别对待.
旧法与新令碰撞,在法律的发展历史中并不鲜见。北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至元丰八年(1085),官员们以“阿云之狱”为焦点,就自首制度进行了一场马拉松式的大讨论,几乎贯穿了神宗朝(1067—1085)的始终。该案在《续资治通鉴长编》《文献通考》《宋史·刑法志》及《许遵传》中均有记载,其影响远远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律范围。
作者:韩忠义; 张桂云 期刊:《法律适用》 2004年第08期
从自首制度最早以“自告”或“自出”的方式规定于秦律,…到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明确以“自首”表述,再到1997年《刑法》“自首”与“准自首”的并列出现,以及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及批复登场,自首成立的条件被掌握得越来越宽松。然而,如此宽松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之外,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法外施恩”的情况,即将与自首本质不符的悔罪行为认定为自首,从而使自首成立的条件宽泛到漫无边际、毫无底线的地步。什么原因导致了自首制...
作者:张峰 期刊:《郑州大学学报·理学版》 2005年第06期
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以预防和控制犯罪为终极目的,对感化犯罪分子主动投案,鼓励其悔过自新,分化瓦解犯罪势力,及时侦破案件有着重要意义.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容易产生分歧,有必要在理论上做出明晰的界定.
作者:姚华; 衣家奇 期刊: 2006年第04X期
作为量刑制度,自首原本可以成为一种比较简单明了、便于理解操作的制度。但由于目前我国关于自首制度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存在内涵不明确,甚至具有潜在冲突的问题,从而导致了认识上的分歧。笔者以为,在我国自首制度的演变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有一条暗含其中的刑事政策的发展脉络。如果从刑事政策这一角度出发,从中分析并且得出一些共识,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形成认识和适用上的统一。
自首制度是中华法系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首”在先秦典籍中已出现。到唐代开始成熟并形成制度。《大明律》的颁布标志着明代的自首制度已经完善。明代的自首制度不仅代表了中华法系自首制度的最高成就。同时也为今天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历史经验。
自首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普遍采用的量刑制度之一。这一制度对于鼓励犯罪人改过自新、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和减少司法运作成本意义重大。我国法律对自首制度也有较完备的具体规定,但由于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局限性,在自首的法律适用上不断有新的分歧产生。
单位犯罪自首是指单位犯罪后,单位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单位其他罪行的行为。此项制度的研究是随着刑法典设立单位犯罪制度,不断深入展开的。着重对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类型、成立实质条件、处罚原则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促进此项制度在立法上的完善。
作者:石敏杰 期刊: 2016年第05期
自首制度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是践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自首制度的设立本身具有它一定的依据,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自首制度兼具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国家根据这两个尺度衡量具体自首行为的价值,通过依照自首价值的大小来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宽恕,自首制度在现实的应用中就是在依照这个原则来发挥作用.
自首制度一向被认为是中华法系所特有的刑法制度。自首制度在我国古代刑法中有一个漫长而持续的发展历程,《唐律》中对自首制度的规定具有典型性,自首制度在明清律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我国古代刑法中的自首制度在自首主体、时间与对象、内容、对特别情况的规定、不适用自首的犯罪等几个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
作者:花春南 期刊:《西安欧亚学院学报》 2009年第01期
《唐律疏议》规定的自首制度堪称中国古代制度的典范。从自首的前题条件形式条件、接受机关、实质条件及例外规定等方面对唐律的自首制度与现行刑法进行了比较。唐律的自首制度体现出偏重犯罪人主观态度,忽略犯罪后果的倾向,突显了儒家德本刑用的思想。我国现行刑法有体系化的自首制度,适用更为严格,表明现代法律对客观、公正价值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