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之后,我国的箸作权制度建设、一直强调符合国际版权条约的要求。特别是2001年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大幅修改了《箸作权法》,2010年又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对“美国诉中国案”涉及著作权部分的裁判结果删除了《著作权法》原第4条第1款,使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达到了国际版权条约规定的标准。
在我国著作权民事审判中,引用《伯尔尼公约》的情况越来越多,笔者至少看到过以下表述: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种类采封闭式立法模式,不符合《公约》规定。为此可以直接引用《公约》第2条第1款,为难以归类为现有作类型的新类型作品提供保护;有判决在论述游戏画面是否符合“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时指出:《公约》对电影作品的描述的本质在于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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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的作者应在发表的作品上署名。署名者可以是个人作者、合作作者或团体作者,是拥有著作权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表明作者的劳动成果及作者本人都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即作者向社会声明,作者对该作品拥有了著作权。署名是文责自负的承诺,文责自负,是指论文一经发表,署名者对作品负有责任,包括...
一、目的主要是说明研究所借鉴的科学依据的出处,以供读者查阅参考;减少对前人文献的复述,以节省篇幅;同时也是对他人成果和著作权的尊重。会议消息报道等简讯除外,一般每篇论文均应有参考文献。二、要求1.论文所列参考文献应是作者直接阅读过的原著,而不应是转引他人的。2.应选择近年的文献,除非必要,一般不宜引用10年以前的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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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期刊使用互联网信息日益增多的情况,以《地震通讯》为例,分析了刊物改版以来综合整理、引用、摘编、转载网络信息的情况。结合国家期刊出版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了期刊使用网络信息时应注意的8个问题;结合使用互联网信息中存在的问题,针对目前相关法规规定不到位的情况,提出了具体的处理建议,以期为期刊编辑处理类似问题时提供参考与帮助,避免刊物在使用互联网信息时出现错误、失误或纠纷。
作者:杨世宏; 陈堂发 期刊:《新闻爱好者》 2020年第02期
新闻作品的性质更接近科学作品的客观性而非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观性,判别“洗稿”新闻是否与被洗作品存在侵权要件的“实质性相似”,经验性地采取单纯“文本比对”,难以界说侵权构成的本质,司法审理实践中也未接纳这种形式化的证据。基于“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且能证明“实质性相似”的证据要求,洗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研判应当遵从“抽离”“滤筛”“比较”的顺次推进逻辑,并以“适当引用”规则作为补正。作为作品思想构成元素的...
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符合著作权法关涉作品的规范教义,不利于个人乃至社会整体知识水平的提升,违背著作权法的价值追求。顺应时展规律的信息权应该成为权利,符合权利生成法理标准的信息权可以成为权利。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本质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信息,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归入已然获得权利证立的信息权对象范畴,可高效实现关涉信息的多元价值诉求。人工智能所有人通常具有生成价值信息、控制信息传播的动机...
由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具有与自然人创作作品不同的相关特性,为了维持社会评价机制的运行和满足消费者偏好,确有必要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区别开来。基于制度成本与激励相容约束的考量,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产权模式只能限定在(狭义)著作权与邻接权二者之间进行选择。从强-弱保护的合理性与维持著作权制度的内部协调性来看,通过邻接权来保护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是一种更优的制度选择。
教材教辅著作权纠纷由来已久且备受关注。媒介融合背景下,教材教辅著作权矛盾不断升级,权利冲突更加复杂。著作权的价值取向是著作权立法和执法的指导思想,是完善教材教辅著作权制度,解决著作权纠纷的理论依据。国际著作权法的私权化扩张违背了著作权诞生的初衷,也违背了教材教辅公益性的本质,更无法实现出版的核心价值。教材教辅图书著作权价值取向的确定应当立足中国的现实状况,确立以公共利益为先的理念,重构合理使用制度,推行...
最高法删除原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三条;网友举报卫生部等63家政府网站违规;银监会将开通网站和服务区进行金融公众教育;我国200多所高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实验室。
作者:邵忠银; 夏菊子 期刊:《中国信息界》 2007年第19期
在传统的著作权体系中,作者打工,投资人获利,公众出钱,三者的关系似一个三角形,法律似支架维持着三者的利益平衡;P2P的出现,打破了既存的平衡体系,导致了新的利益主体参与作品市场分配的可能,传统的作者、传播者、社会公众三者利益的三角形平衡体系也因第四方的出现而成为四边形体系。理想的四边形体系应是正方形,四者的利益应该得到同等的照顾与重视。
信息传播的数字化以及人际交互的网络化催生了“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自媒体平台的出现与发展使信息的传播更为便捷,获取知识的途径更为丰富,一方面有利于人们之间的交流,拉近社会的整体距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们表达自己的观点,拓宽言论表达的途径。但是人们往往会忽略自媒体平台上著作权的保护问题,这就需要分析探讨自媒体平台的特点、自媒体中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和自媒体著作权侵权的责任承担等方面,进一步...
作者:何慧玥; 李默涵; 贾蓓 期刊:《传媒论坛》 2019年第07期
近年来,由新媒体引发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争议不断。不良网络媒体借着'合理使用'的由头,肆意的采取'拿来'主义,未经许可随意转载抄袭新闻作品,使得注重原创、独家报道的新闻作品权益受到侵犯,破坏了新闻行业公序良俗。本文从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入手,分析了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维权困境的原因,并提出了适当建议。
有声读物的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很大程度上源于有声读物公司不清楚有声读物的性质和与文字作品的法律关系。通过笔者分析,可将现有有声读物的性质根据制作时有无独创性划分为构成复制件的有声读物、构成录音录像制品的有声读物和构成改编作品的有声读物。同时笔者分析了不同性质的有声读物与文字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使有声读物公司明确需获取的许可权利的范围。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新颖的互联网侵权案件更是层出不穷。近两年,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大增,但是相关权利人就被侵权提起损害赔偿时,却面临着举证和计算都难的问题。例如实践中,用户一般在享受相关服务之前会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签订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网络服务使用协议为电子化的格式合同,由网络服务提供商预先拟定,用户同意并签订后,其便从用户处取得相关著作财产权的授权作为对价。往往这种授权...
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随着近1年来国家对于宏观经济政策的重新调整,从2015年底各个地区正在逐步放宽甚至放开严苛的“限购令”,国内的房地产企业也逐步迎来复苏的新局面。但不论外在产业政策如何调整变化,房地产企业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却逐年增加。更多的房地产开发商也深刻认识到加强房地产开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时化解与防范房地产开发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对于企业的成长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