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人工智能时代下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具备了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要求,应赋予其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排他性保护。刑法规定著作权犯罪主要保护的是著作财产权。在将相关自然人作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所承载的著作财产权主体的基础上,对行为人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著作权犯罪行为给予刑罚处罚具有合理性,也符合刑法规定著作权犯罪的立法目的。
作者:梁志文; 李忠诚 期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06期
“数据驱动创作”现象,即算法广泛用于版权产品的定制与营销决策,它建立在精准发现消费需求的基础上,必将深刻影响版权制度的发展。当内容创作越来越依赖于投资,而非天才作者的灵感时,传统的浪漫主义理论就无法为作者与作品的保护提供有说服力的支持,这既将促成著作人格权与“创作”这一作品要件的制度变革,也使得投资保护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算法创作的质量受数据偏见、算法偏见的影响,故应适度扩张适用合理使用制度;而算法精...
如今,遭遇版权官司在出版界已不陌生。随着国家对出版行业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和公民版权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版权工作及对版权问题的处理已经成为出版社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之一,许多出版社为此特别聘请了专业人员,甚至是设置专门的机构来处理这类问题。从版权法的角度看,出版社的图书出版发行工作实质上是一种经营性地使用作者著作财产权的企业行为。因此,版权工作、版权问题必然与出版社时时相伴,息息相关。在我们的"编辑实务"...
媒体形态的变迁推动着著作财产体系的变革。媒体融合的加深不仅给信息传播方式带来了深度变革,也给著作财产体系带来了挑战。这表现在传统著作财产权利体系不清、传播权面临权利真空、权利存在交叉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媒体融合冲击了著作财产权独立性赖以存在的基础、新作品传播方式不断涌现所造成的规范真空以及作品价值实现方式的转变所带来的法律适用困境。为此,有必要以权利体系整合应对媒体融合,对现有的著作财产...
“媒体不作为侵权行为”在国外媒体法律中是一个重要概念,但在国内这类的研究文章尚不多见。《论媒体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一文,系统地阐述了“媒体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概念,并从四个方面对常见的媒体的不作为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
作者:尤佳 期刊:《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07年第01期
<正>所谓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指在哪些侵害行为下受害人会产生精神损害。在对精神损害进行定义时,有观点认为,精神损害指公民的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导致的精神上的损害。也有观点认为,精神损害乃是侵害他人人格尊严、造成他人心理和感情上的创伤和痛苦的民事违法行为。近年来,更有不少学者主张精神损害不限于侵权领域,违约情
作者:张江英; 何绘蓉 期刊:《中学政治教学参考》 2018年第04期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教学中存在着多种矛盾:如何提高法律常识教学的实效性?如何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如何通过法律常识的教学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以案说法,以事明理,通过具体的法律案例或实践提出问题,让学生进行讨论和思考,不仅可以使法律条文变得更加生动具体,而且有助于活化教材,改革传统的概念教学,使生活逻辑和理论逻辑更好地融合,从而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
著作权的内容又称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与他们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之间,基于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结合玉牌创作而言,就是指玉雕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其作品在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邹国雄; 丁丽瑛 期刊:《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04年第01期
<正> 目次一、追续权的法律属性及立法例分析二、追续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三、我国追续权制度在立法上的缺失和构建一、追续权的法律属性及立法例分析(一)追续权的基本含义和功用追续权,又称转售的版税权,是指艺术作品原件被售出后,作者在该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中分享一定数额的收益的权利。追续权是来源于大陆法系著作权制度的一项特殊权利。它的基本含义是:当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
作者:张晓玲; 张莎莎 期刊:《科技与法律》 2005年第03期
法律规范在确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时,基本价值取向应该是:激励职务作品创作人创作作品,保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资利益,并达到二者之间利益的平衡.职务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原则上应该由职务作品创作人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同职务作品创作人通过书面合同约定.
作者:陈维君; 许纯纯 期刊:《编辑学刊》 2019年第05期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公众对同人文化需求的高涨,同人作品日益繁荣。其在借鉴原作品部分元素的基础上展开创作,故与原作品关系密切,亦与之存在着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利益冲突。传统的著作权法律体系难以合理规制新生事物,因此亟需作出相应的调整。同人作品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是作品的一种新形式,所以不宜予以全盘否定,但原作作者的合法权利亦应得到尊重,不可厚此薄彼牺牲其权益。据此,缓和原作作者和同人作者之间的著...
作者:文玲 期刊:《出版参考》 2005年第10X期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陆委会”依据《大陆地区出皈品电影片录像节目广播电视节日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制作播映展览观摩许可办法》修正草案表示,未来大陆地区杂志、图书、出版品、电影节目经许可后可到台湾展览、著作财产权授权及转让等交易,申请时间也由过去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放宽为一个月。
作者:赵杰宏; 马洪 期刊:《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2019年第03期
赛事直播节目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其容易成为盗链并播放的对象。三网融合前,对盗播行为可根据路径以侵犯广播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进行规制。三网融合后,直播路径与终端的分离使权利人无法确定盗播行为是侵犯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陷入了规制困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试图通过将广播权改为播放权,沿用现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留兜底权利的方式应对网络盗播,但此种"补充型"的立法思路无济于事。现阶...
作者: 期刊:《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06期
《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加入CEPS以后,本刊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即让与《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但作者仍保有著作人身权,并保有本著作未来自行集结、教学等个人使用的权利。因此,凡向本刊投稿者,其文稿刊登后应视为可供国内外文摘刊物或数据库收录、转载并上网发行;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稿酬一次性给付。
一、涉外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 如何确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一直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北京比利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澳大利亚公民查尔斯·比利奇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又涉及到这一难题。原告北京比利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指控被告查尔斯·比利奇在网址为http://www.billich.com.au的网上销售原告享有著作财产权的《北京千年城市风景画》作品的复制品,侵犯其著作权。
一、判断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标准及举证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一项重要著作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该定义可知,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一、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行为造成著作权人经济损失的,著作权人有权要求赔偿 柏杨将其《柏杨版资治通鉴》的著作财产权赠与郭张香华。2005年,柏杨与邦道文化公司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授权邦道文化公司在该作品出版之日起5年内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独家出版《柏杨版资治通鉴》的专有权利。邦道文化公司以版税方式支付稿酬。合同有效期内,若邦道文化公司有意向第三方转授权时,应事前获得柏杨的书面许可。2011年11月法院终审判决解...
作者:张今; 林燕滨 期刊:《中国版权》 2009年第05期
权利与救济手段紧密相关,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因此各国著作权法都为权利受到侵犯的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提供了较完备的救济手段,其中以与金钱有关的救济内容最为详尽和突出,我国著作权法也不例外,《著作权法》第4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了我国著作权法上有关金钱救济的制度设计。
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为核心、最为精髓的权利。在版权法产生之初,版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就是复制权和表演权。时至今日,最常见、对版权人经济利益损害最大的行为也多与未经许可复制作品有关。可以说,只要能够有效地保护复制权,版权人的经济利益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维护。
关于著作权的限制问题,现行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限制问题作了较为系统、详尽的规定,而有关作者精神权利(著作人身权)的限制则没有明确涉及。与此相关,人们比较重视著作财产权的限制问题,而对作者精神权利的限制问题,则重视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