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丹阳 期刊:《新疆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A02期
警察执法过错需要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加以约束,但我国公安机关现行的究责制度在理念上过多倾向于约束警务人员个人的具体执法行为,而忽略了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整体所实施的执法行为。同时,由于当前警察执法过错的究责权是由出现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自己掌握并实施,因此并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某级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整体所实施的执法行为存在过错的现象。鉴于此,应明确公安机关和警务人员在某些执法过错中的角色定位,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
作者:刘祥林; 黄晓平 期刊: 2010年第06期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多年以来各级检察院和广大检察干警普遍关注且引发诸多争议的一个问题。有必要建立执法过错的可控性判断标准,使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从“结果控制”转向“行为控制”。具体而言,执法过错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检察官具有“主观过错”;客观行为的“非规范性”;过失行为需要有结果作为补充要件。在制度完善上要在“过错行为”意义上明确检察官的惩戒制度;建立和完善检察官执法过错的问责程序;建...
轻视程序、缺乏足够的程序意识是导致公安民警执法过错的重要原因。本文分析了产生这种不正确法律意识的各种社会因素,提出了几点改进建议。
作者:李丹阳 期刊:《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第02期
警察执法需要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约束,这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完善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遏制警务人员的执法过错,并以此减少公安机关以集体名义实施的种种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