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兴; 周慧茹 期刊:《福建法学》 2019年第03期
[裁判要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继承人,请求其在所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继承人虽放弃继承权但仍实际控制、管理遗产的,仍应作为遗产的管理人以债务人的遗产清偿债务。[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债务抵销是债消灭的一种法定形式,虽然债务人尚有其他债务未予清偿,但一方债权人与该债务人在债务抵销时并未在双方之间产生实际款项的往来,其所互负的债务已经消灭,故不涉及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问题,更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一方债权人与该债务人互负的到期债务可以直接抵销。
作者: 期刊:《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5年第10期
<正>市政办发[2005]184号2005年9月1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行特困企业职工安置暨依法破产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作者:李磊; 刘保玉 期刊:《人民司法》 2018年第28期
一、让与担保的争议考察让与担保起源于罗马法上和日耳曼法上的信托制度。罗马法上的信托,即fiducia,是指一方当事人依照市民法的规定,以一定的要式行为(要式买卖或者拟诉弃权)④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债权人则凭借信用在债务清偿或者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返还给原所有权人。
作者:潘光林; 高兴兵; 李劼 期刊:《人民司法》 2018年第26期
【裁判要旨】在主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各保证人实际可能承担的担保债务数额尚不确定,各保证人分担保证责任份额的决算条件尚不具备,容易因之后新的保证代偿事实的发生,影响既判的稳定性或造成循环诉讼,且其他保证人即使尚有清偿能力,亦应先用于清偿主债务而非追偿债权,故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一般应在主债务清偿完毕后行使。
【裁判要旨】当主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法院要求主债务人作为第一顺位清偿责任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责任,既符合借贷债务的清偿本旨,亦避免了后续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向主债务人追偿的繁琐,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裁判要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故该法关于破产程序中共益债务的规定适用于重整程序。新融资债务属于重整程序的共益债务具有合理性,在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应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作者:肖小凤; 王善平 期刊:《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06期
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一种新型的合伙制度,通过适度切断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以隔离合伙人之间的风险,但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为了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利益和无过错合伙人的利益,需要区分债务清偿顺序和债务分担责任,并且在已有的合伙债务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差异化的债务清偿顺序和债务分担责任,从而有效地实现特殊普通合伙的立法目标。
在阐述工程建设资金性质的基础上,分析了清偿债务的资金的来源,提出了解决债务清偿和资金保护矛盾的对策。
企业家人力资本出资的实践一直举步维艰,主要原因之一是人力资本出资缺乏合理的债务清偿机制。论文探讨了人力资本出资的困境,然后基于人力资本价值控制权的可转让性,构建了企业家人力资本挂牌交易制度,该制度可以保证人力资本的债务清偿能力得以实现。
破产免责制度是针对自然人破产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保障诚实债务人获得重生的双重价值。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没有确立破产免责制度,因而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个人消费信贷迅猛增长对破产法的新要求。我国应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免责制度的立法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破产免责制度。
我国民间常有'父债子还''人死债消'的说法,前者是说父母去世后,生前债务由其子女偿还,后者则说人去世后,其生前所欠债务一笔勾销,均有一定的合理性。那么,对于债务人去世后的所欠债务,我国民法到底有着怎么样的规定呢?【案例】2018年1月25日,文某向谌某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季度利息为750元,文某向谌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谌某现金肆万元,一年归还,利息每季度付750元'等内容。其后,文某意外身故,其家属获赔70余万元。
一、公允价值含义及公允价值的计量 我国在新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企业在不到2年时间里,经过数次产权变更后宣布破产。而法院在未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制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使得5000万的债务瞬间化为乌有。债权人律师虽然认定该案件是假破产真逃债,但破产程序已终结,难以进入司法纠正程序
作者:余薇 期刊:《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05年第01期
作者:张尔珺; 任宏; 赵珞 期刊:《法制资讯》 2009年第03期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其在立法理念、制度创设等方面都获得了各界的肯定,尤以第八章所创设的重整制度最为引人注目。从《破产法》实施至今,已有15家上市公司申请并成功启动了破产重整程序,且正相对平稳、顺畅地推动着破产重整工作的开展。
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已成为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症。上市公司大量资金被大股东以各种名义占用,导致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匮乏,债台高筑,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侵蚀着公司的资产质量。一些上市公司在被大股东掏空之后,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最终难逃退市厄运。
自1999年9月至今,广东省150家城市信用社全部实施停业整顿以来的5年多时间里,个人负债基本兑付完毕,但对公债务的处置仍未有实质性突破,如何尽快实现停业整顿城市信用社的市场退出是目前广东省金融监管面临的重大问题.本文对影响停业整顿城市信用社长期不能实现市场退出的主客观原因、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和目前实施市场退出的有利条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下一步重点提出了工作思路.
1998年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又对比准则进行修订,以下简称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业务作了会计上的规定。200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税务处理办法),对重组业务在税务处理上予以规范。
5月22日下午,"盾安系"旗下两家上市公司盾安环境(002011.SZ)和江南化工(002226.SZ)对外公告停牌进展,称"盾安控股是否能妥善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两家公司均系5月2日开市起停牌,截至5月31日,两家公司尚处在停牌状态中。这场停牌由"五一"前后爆发的盾安控股集团(下称"盾安集团")债务危机引发,这场债务危机经过发酵,已经波及上市公司、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等各个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