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2月,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设立省人大常委会。同时,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40年来,我省的地方立法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有效推动了我省地方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3月侣日,新华社全文播发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这次修改立法法,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4月22日下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闭幕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认真学习领会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契机,在全社会掀起新一轮法制宣传教育的高潮。
对渎职侵权犯罪实施“惩防一体化”,是新时期检察机关服务和谐稳定、科学发展的切入点,是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积极举措,是新时期检察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一次重大修改,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完善。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这个法律体系,反映了国家制度建设的成就,反映了国家民主政治的成就,反映了社会全面进步的成就,为继续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本刊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1月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出席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
作者:张春生; 吕万 期刊:《地方立法研究》 2019年第06期
吕万(以下简称“吕”)尊敬的张主任,您好!我代表《地方立法研究》编辑部,非常感谢您接受我们的访谈。您从1979年开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事立法工作,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进程的重要亲历者和参与者。今年正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健全。您能否谈谈这一法律体系框架最初是如何开始设计的?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期刊: 2018年第10期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该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将进一步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创新发展,更好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李岳德; 张禹 期刊: 2012年第01期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在制度层面,作为行政强制方面的基本法律、行政行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行政强制法开创了行政强制综合立法的立法体例,使行政强制在法律层面得到了全面统一规范,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良法善治,民之所向。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保障之一。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并印发了通知,开启了"一五"普法的序幕。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普及法律常识作为一套逐渐成型的制度延续下来,成为推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手段。普法,让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实践证明,只有尊法、守...
区域协同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方式,也是我国地方立法工作的最新实践,其主要目标是为了妥善解决特定区域在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的关键领域中所共同面临的重大立法问题。通过区域协同立法能够有效改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立法博弈、弥补现有法律在地方层面的供给不足、弥合区域内不同地区法治发展的差异与分歧,对完善我国区域治理体系与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
(2019年11月13日云南昆明)同志们:党的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第二十五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就是要深入学习贯彻重要讲话和党的四中全会精神,提高认识、加深领悟,增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自觉性,把地方立法工作进...
作者:孙莹; 农智杰 期刊:《人大研究》 2020年第01期
“人大主导立法”这一说法最早出现在2011年4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关情况的报告〉的通知》当中。该文件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依法行使国家立法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1]。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2]。
1950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只有27条规定;截至2018年8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67件,行政法规756件,地方性法规1.2万多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健全。70年来,法律犹如牢固的后盾,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作者:殷继国; 阳雨璇 期刊:《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9年第06期
引言中国法学要迈向科学化、现代化,必然离不开法理研究。法理不仅是“法理学研究的中心主题”,更担负着为部门法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然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部门化、分工化的中国法学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遇到了挑战甚至瓶颈,中国在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上亟需法理的涵养。
本文通过对一则西方法理学经典案例的分析.从法律的渊源和发展历程两个角度,即中国法律文化讲求伦理道德和集体利益,而西方法律文化则更注重理性精神和个人权利的保护来说明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从而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有所启示。
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注意避免以下几个认识误区:一、不能用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来衡量我国的法律体系。对于其他国家的经验,凡于我有益的,应大胆借鉴和吸收:凡不适合于我国国情和实际的,也不宜简单照抄照搬,全盘移植。
作者:伊士国; 吴占英 期刊:《中国司法》 2009年第08期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客观需要和必然选择,也是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保证。
党的十六大以来,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央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立法法》,紧紧围绕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大力推进司法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实现司法行政法制建设与国家整体法制建设同步发展。目前,专门规范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4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2件,行政法规4件,部颁规章70件,地方性法规100件,司法行政主要业务领域基本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中国特色司法行政法律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