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撤销权的行使应遵循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审查制,前者对学术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后者对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查过程和审查结果进行形式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表决方式应实行两个过半数原则,即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1/2以上出席会议方可举行,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方为有效,同时委员投票采记名制且不被允许投弃权票;学位撤销权行使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并通过回避、告知、听取当事...
作者:范奇 期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19年第08期
目前高校学位撤销制度主要存在"设定权限"与"行为性质"不明两大问题,它们分属于行政法教义学中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研究对象。从组织法视角看权限问题应采取"原则之治",具体而言处理的原则是:"公务自治+辅助原则";匹配技术是:"事项分类+动态平衡"。前者为高校事权提供组织法分类依据,后者通过法律微调机制实现权限动态平衡。而从功能视角看学位撤销行为包括三种功能:"纠错+惩罚+救济",但带有管理性质的"惩罚"与控权性质的"救济"却和学...
作者:李玉婉 期刊:《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9年第04期
随着翟天临、于艳茹等事件被报道,学位撤销案件逐渐走入人们视线。分析我国规制学位撤销的相关法律可以看出法律对于正当程序原则重视不足,对程序规定缺失,而校规对于程序的规定或是缺位,或是对本就简要的法条进行简单的重复。与之相对的是我国法律实践中对正当程序的强调,以没有给予学生陈述、申辩的权利为理由认定学校做出的撤销决定无效。对此,一是需要进一步完善学位撤销相关法律,强调程序的作用;二是学校也应该在校规中细化关...
作者:宋烁 期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18年第01期
我国撤销学位条件的规定存在不统一、不明确,撤销标准宽严不一的问题。学位授予不同于行政许可,在设定学位撤销条件时应考虑不同学位授予条件之间的重要性差异,遵循比例原则。认为设定学位撤销条件,在立法形式上应当在《学位条例》中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撤销学位的情形,限制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撤销的条件;在立法内容上应当以三种情形为限:严重违反政治原则、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的行为,必修课考试和学位论文中的舞弊作伪行为,在...
通过检视美国学位撤销的相关案例,文章从撤销权确立、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具象化、学术型和非学术型撤销的分化三个方面,梳理了美国学位撤销审查的新进展,并以此为基准,对我国大学适用学位撤销时的模糊点进行了厘清。在程度拿捏上,我国应注意平衡办学自主和依法办学之间的关系;在程序要求上,应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作用,规范通知和听证程序;在实体认定上,应准确区分学术型和非学术型'严重违规'的判断标准。
作者:徐雷; 沈思言; 王颖 期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16年第06期
分析了学位撤销的法律渊源与基本特征,梳理了学位撤销目前所面临的理论和现实困境。基于对中美学位撤销案例的收集整理,比较和归纳了不同学位撤销事由及法院判决中体现的司法审查要点。以此为基础,将学位撤销分为学术类和非学术类,认为非学术类撤销应较学术类撤销适用更全面的司法审查,并分别就法律适用、实体审查、程序审查等方面详细阐述了司法审查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