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与刑讯逼供、律师辩护难一起曾在全国人大执法大检查中被列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执行过程中的三大难题。超期羁押不但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更会给其亲属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与痛苦。为了有效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对案件审判是人民法院实现其诉讼任务、职能的一种诉讼行为,审判方式则是其审理案件时所采用的形式。我国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其中;第二审审判方式是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时所采用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审判方式可分为两种,即开庭直接审和调查询问式审,以下简称直接审和调查审,并以直接审为原则,调查审为补充。
四、进一步保障公民住房权的建议1.尽快出台法律保障公民住房权 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的住房保障法律,对于公民住房权的保障散见于一些单行法律和政策文件,比如对于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房屋受到法律保护,涉及《民法通则》《刑法》《刑事诉讼法》;规范建设规划见于《城乡规划法》;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管理等见于《房地产管理法》。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有机结合,对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作者:姜楠; 李杨子; 汪胜 期刊:《长安》 2017年第04期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专门设置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这是一种社会防卫措施,而非刑罚措施,彰显了我国对精神病人的人道主义关怀。然而,这一程序在设立之初就有人担忧:因为是否患有精神病决定了当事人是受“刑事处罚”还是受“强制医疗”,二者之间有天壤之别;如果有人诈病“装疯卖傻”,以逃避刑事处罚怎么办?这取决于司法工作者是否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极强的专...
57名村民联名举报村民小组长李某涉嫌贪污土地补偿款。当地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经初查决定不予立案。该院举报中心经审查认为应当立案,报经检察长决定后。举报中心通知反贪局予以立案。从而有效预防了一起集体访。这是2013年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履行新增检察职责的一个缩影。
8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邀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就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专题辅导讲座。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熊选国主持讲座强调,全区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原则,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
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邀请法学专家学者、律师。新闻记者召开“全面贯彻刑事诉讼法,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主题座谈会,共同研讨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出现。
“打铁还需自身硬”。针对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腐败问题,全国政法机关坚持“眼睛向内,目光内聚”,严格完善和落实内部执法办案制度机制,切实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一、以制度刚性确保“自身硬”。严格完善和落实执法办案的底线规则。以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为契机,全国政法机关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及配套规定,使“两法”的刚性制度转化为执法办案的底线规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通力合作,将法律监督职能延伸到一线刑事执法活动中,着力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
作者:胡星昊 期刊:《安庆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4年第01期
会见交流权具有保障人权和便利诉讼的价值。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会见交流权制度进行了改进,但会见交流权的内容仍然比较狭窄,其保障机制不完善。为有效弥补会见交流权制度的不足,应当确保会见交流的人员范围尽量广泛、其实现方式尽量多样、秘密性有切实保障;实现看守所的中立化,完善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建立会见交流权救济机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之间的衔接需要建立在准确把握其中的政治逻辑的基础之上。这种政治逻辑蕴含于立法过程的博弈之中,并且凝结为监察法所设定的权力关系和利益格局。在二者衔接问题上存在基于不同价值取向而产生的认知分歧,这种分歧集中地体现为对监察机关权力边界的设定,具体而言主要是律师对监察机关调查活动的介入、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约束这两个方面。依循政治逻辑,在监察法已经制定并实施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
作者:梁聪; 李红辉 期刊:《法治论坛》 2007年第04期
<正>在流动人口犯罪较为突出的地区,认定被告人真实的主体身份,一直是困扰刑事司法的重大难题。广东省东莞市由于流动人口较为集中,①在判决中以自报内容认定被告人主体身份问题则更为突出。
<正>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此规定不仅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工作职责,同时明确规定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保障机制,对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修法的目的在于服务司法...
<正>长期以来,在以打击犯罪为价值目标的刑法司法理念指引下,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一直存在着逮捕羁押普遍化问题,"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现象十分突出。近年来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障人权社会思潮的影响下,逮捕率虽有所下降,但仍保持在75%以上,对于大多数基层检察机关来说,逮捕率远远高于这个数字。21与此同时,逮捕后的羁押问题凸显,一些监所甚至人满为患。为此,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特别增加了...
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是当今人权保障的首要内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施行是我国人权保障法治进程的一个里程碑,它从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各方面完善人权保障制度。然而,在具体刑事司法实践中,人权保障还不尽如人意,如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强制措施滥用时有发生等。因此,加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必须全面树立人权保障观念,赋予当事人沉默权,强化实物证据观念,贯彻执...
<正>一、程序正义之下,被害人也不应缺席如果罪犯未能捕获,地方政府就应当赔偿抢劫犯罪中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至于在谋杀案件中,政府还要从国库中向被害人的继承人支付一笔银子。这样的规定出现在至今已知人类最古老的成文法典———巴《比伦法典》中。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模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新的刑事诉讼法涉及面颇广、内容丰富,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等多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和补充。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新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工作一系列的新职责和新任务,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各环节上均会面对法条修改后的新问题、新挑战。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工作实际,就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基层检察工作影响较大的资源配置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