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烈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开设罪等15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全案扣押、查封、冻结涉案资产超12亿元。
在介绍贿赂案或帮助行贿案中,中间人截留行贿款的情形时有发生,梳理近几年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类案件的定性仍然有待商榷,在学界对于其定性问题也有不同学说之争。其背后涉及的,包括民事不当得利与刑事财产犯罪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包括不法原因委托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问题。厘清截贿行为的类别,其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侵吞型截贿、二是诈骗型截贿,研讨侵吞型截贿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诈骗型截贿的定性的步骤和罪数问题,...
因多次向曾任江西宜春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江西省委统战部部长的宋晨光行贿,并多次收受他、贿赂。江西省宜春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刘德生近日被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4万元。
量刑整体趋轻,是我国当前行贿罪刑罚规制的基本样态。相关实证分析和回归模型的结果显示,整体趋轻的刑罚规制符合刑事司法的一般理性,是与针对行贿行为的个罪评价标准相适应的。在诸如行贿数额、行贿人数、行贿次数、行贿事由、律师辩护、刑事政策和地区差异等规范化或非规范化的多元量刑影响因素的作用下,计赃量刑仍是其最本质的特征,从严从重的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亦切实有效,行贿次数、行贿事由等也与行贿罪的刑罚规制密切相关。...
作者:郝肖天; 柳立新; 梁国武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15期
<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管辖的贿赂犯罪主要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其中最常见和多发的是受贿罪和行贿罪。在侦查过程中,由于行受贿行为是"一对一"进行的,隐蔽性非常强,而且行受贿双方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容易形成攻守同盟,不容易收集证据。因此,对行受贿犯罪的侦查,往往依赖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一旦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口供后,如何及时将口供转化为一...
作者:刘天明; 李得民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24期
在广东省律师界,提起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卓伦,可谓是大名鼎鼎的通天能人。日前,陈卓伦因犯行贿罪在河北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这位昔日的广东明星律师公关法官、戏弄法律的罪恶行径也随之昭然于世人。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行贿未遂的,可以比照行贿罪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定行贿罪的未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划清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既.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研究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意义主要在于量刑的差别.因此,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
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作风建设,对各类贪腐案件采取高压态势.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相继以《刑法修正案(九)》和司法解释的形式不断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的规范体系.本文从我国行贿罪的立法历史沿革出发,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着力点,在分析行贿罪执法困境的基础上,探讨规制行贿犯罪的更好办法.
作者:石魏; 余亚宇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24期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行贿罪在入罪数额、量刑数额等方面均发生了变化,特别宽宥制度从宽的幅度亦规定得更加严格。新法与旧法相比,既有从轻的内容,也有加重的内容,如何准确的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需要从其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方法及“从轻”标准等角度综合加以认定。本文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讨论,并不局限于分析行贿案件,而是从该原则在实践运用中的一般性问题入手。本文认为,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对象可以出于人道主义...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做了较为严格的解释,使得行贿罪的适用空间比较小。为严惩行贿犯罪行为,有必要对"谋取不正当利益"作出更为适宜的解释,更好地运用行贿罪打击行贿行为。
作者:王海东; 封景刚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08期
一、基本案情 某高校在2008年春季招生期间,吴一、孙二、张三、李四、王五想到该学校上学,但该五人不符合招生条件,李四听说其朋友张某(男,系该校的毕业生,现早已参加工作)与学校负责招生的领导关系很好,于是此五人找到了张某,请张某帮忙办理上学事宜。张某同意帮忙,并联系了负责招生的校领导李某,
作者:严青; 曾辉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07期
在2012年12月"两高"关于办理行贿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再次将行贿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谋取竞争优势入法,为更好地打击新型行贿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谋取竞争优势还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和思考的问题,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作者:陈国兴; 陈长沙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22期
<正>一、基本案情2012年至2013年间,犯罪嫌疑人谢某明在以其兄谢某景名义出借(实为谢某明个人出借)的借款合同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为达到优先执行的目的,先后三次向案件承办人泉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林某健贿送人民币15万元。期间,谢某明多次发短信催促林某健抓紧查封张某辉等人的财产、加快执行速度;催促
近年来,我院把打击行贿犯罪作为反腐败、查办职务犯罪的突破口.眼睛向内、苦练内功,依法独立办案、狠抓办案质量.1999年以来,共自行发现、自行突破、依法独立查处行贿案件23件,彻底消灭了内部立案现象.其中15件被做了有罪判决,占65.2%(2件被判实刑);另8件均因侦查需要而主动撤案或不诉,无一存在质量问题.通过集中独立查处行贿案件,不仅提高了侦查人员依法独立办案能力,侦查水平和综合能力也显著提高.
本文案例启示:行贿罪"不正当利益"的界定问题一直以来存在争议,不确定利益说虽然暂时解决了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困难,但未能从根源上剖析"不正当利益"在贿赂行为中的性质。行贿行为本身就具有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应作否定性评价,并应受刑罚惩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当中提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形成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2015年8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正是落实党中央的这一要求,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完善。
作者:彭新林; 范庆东 期刊:《刑法论丛》 2015年第02期
作者:李俊英; 饶伊蕾 期刊:《人民司法》 2013年第22期
<正>【裁判要旨】交通协管员通过与协管服务社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进入国家机关工作,不享有独立的执法权和处罚权,其工作的性质是劳务而非公务,不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交通协管员从请托人处收受财物后,再将部分钱款用于向关系密切的交警行贿的行为,应当分别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行贿罪两罪并罚。实践中,收取请托人财物后利用同学、同事、同乡等密切关系,向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的行为,可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