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 行动计划”的大背景下,知识产区领域也迎来了巨大的挑战,出现了很多依据现行著作权法无法规制或规制不力的尴尬局面.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其法律性质如何,现行著作权法如何进行规制等问题,就是其中之一.依现行著作权法,将其归入“广播权”,则在字面上有些牵强;将其归入“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误读了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原意.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原来的广播权改为播放权,控制直播、转播等非交互式的情况下使用作品的...
针对未经许可利用网络实时转播体育赛事节目的行为,当前司法裁判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分析发现: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备受争议,即使直播画面构成作品或录像制品,由于法律本身的制度漏洞,赛事节目制作人和授权播放机构的视听传播利益仍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认为:一方面应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次修订这一契机,进一步整合著作权和录像制作者权的权能构造,扩张广播组织权使之能延伸至互联网...
作者:袁锋; 施云雯 期刊:《中国版权》 2014年第01期
近几年来,随着网络实时转播在互联网站中的不断兴起,相关侵权纠纷源源不断,央视国际诉百度公司和搜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典型案例,该案引发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广泛的争议。本文将以此案为例对这些争议进行分析,以进一步明晰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以及兜底条款的关系。
作者:徐浪蜜 期刊:《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04期
体育赛事本身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体育赛事节目一般宜被认定为录像制品,而非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同时,通过互联网转播赛事节目的行为也无法受到现行《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权的"转播"条文的控制。建议本次修法将"网络实时转播"也纳入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