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删除”规则通过激励网络服务提供者接收来自权利人的侵权通知,采取相应必要措施,配合权利人维权,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已然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修正为“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实践中,包括接入、传输服务提供者等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考比例原则采取必要措施,且其采取的措施并不限于“定位清除”,还包括建立...
作者: 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 2019年第06期
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作者: 期刊:《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 2016年第02期
近日,华为与德国最大的移动网络服务提供者德国电信在巴塞罗那移动世界大会中现场演示毫米波多用户MIMO技术。该展示在73GHz毫米波段上达到了70Gbit/s的传输速率,并实现了极高的频谱效率。德国电信在2015年3月启动了5G:haus项目,目的在于同全球领先的行业伙伴一起探讨潜在的5G关键使能技术。作为华为与德国电信在5G:haus项目合作框架下的一部分,
网络世界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形态.就连电话这种最基本的通讯工具.只要与网络结合.便可成为结合声光影音的传输工具.我们习惯称之为电“话”的这个东西.将来可能得改个名……
作者: 期刊:《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21期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在对于网络侵权问题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民事法律领域处于真空状态,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于网络侵权首次作出了规定,填补了这一空白,由于科技发展得较为迅速,因此网络侵权这一现象就应运而生,虽然《侵权责任法》弥补了这一漏洞,但是在仅仅三款法条的规定之下,诸多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答,通过对法条的深入学习的过程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范围的界定、是否包含反通知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的信息是否具有审查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
作者: 期刊:《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12期
<正> 国务院令第468号《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10月教育网运行正常,未发现影响严重的安全事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解释中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主体范围、前提要件和入罪标准,...
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11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罪的入罪标准,即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等。近年来,互联网飞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发生深刻变革,人们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月25日公布,该司法解释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了全面系统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基础为帮助侵权已成为通识.但是现行规则在主客观要件方面均与帮助侵权原理存在龃龉.这表明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在移植美国模式过程中出现了变异.这些变异主要是由于在移植过程中将责任排除条款转换为责任构成条款并将“有理由知道”替换为“应当知道”造成的.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更加强调注意义务和必要措施两个要件,这种做法脱离了帮助侵权的基本框架,逐渐向不作为侵权模式靠拢.与帮助...
我国在网络非法有害信息的治理上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但这一法律体系仍存在"1+X"治理体系尚不稳定、具体治理规则仍欠明确和妥当、网络运营者的法律责任设置欠完备等问题。为此,应该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国家网信办的地位,明确非法有害信息治理规则,试行信息内容分级治理制度,并进一步理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落实其在信息内容上的安全管理义务,在整体上完善我国互联网非法有害信息的法律治理体系。
搜索引擎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发现和利用信息的方式和结果,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数字版权便是其中重要一例。本文将对搜索引擎的法律属性;中美两国"安全港"立法及其比较;搜索引擎对"安全港"制度的适应性;文字、图片、音乐、影视搜索以及网页快照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和重要案例等七个部分分别加以分析和讨论,最后在结语部分试图超越法律技术分析,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反思作为网络版权制度核心的"安全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实状态,...
网络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则,见之于《侵权责任法》第4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该章着重解决的是侵权责任中的特殊责任形态.主要规定了对人的替代责任。该章规制的网络侵权责任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
<正>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03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
苹果公司与FBI之间的纠纷使安全与隐私问题再度成为关注的焦点,法律在何种限度内保护个人隐私权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话题。信息时代的隐私及隐私权概念已突破传统概念范畴而走向扩张或分化,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趋势也从传统的严格保护转向逐步克减。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在立法上向来是限制个人权利的优位阶利益,隐私权也不例外。而在信息流通带来巨大社会利益的背景下,面对信息自由与隐私保护的冲突,后者在利益衡量中也往往退居其次...
<正>引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之问世过去的2012年,互联网立法是个贯穿全年的热点。去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完善网络法律制度,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信息安全"被列为2012年立法工作重点之一。在2012年行将过去,众人望穿秋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下称《决定》)于12月28日火速通过。《决定》共12个条款,以法律形式保护公
<正>《侵权责任法》第36条("互联网专条")为网络下的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而知识产权侵权属于民事侵权体系中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与侵权责任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侵权责任法》第5条也规定:"其他法
数据化为基础的信息网络社会具备显著的间接性特征。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属于构成要件要素,以行政裁量取代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责任的规范判断,突破了消极责任原则的约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创设了间接刑事责任。应当坚持刑法中的消极责任原则,将本罪修正为“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属于量刑情节。在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