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性认识对于认定犯罪是否必要的问题存在必要说与不必要说之争,在必要说之中,针对违法性认识究竟是故意的要素还是责任的要素进一步区分为故意说与责任说。就违法性认识对于犯罪的认定是否必要的问题,笔者从法治环境、犯罪类型、刑法功能、犯罪论体系理论等四个方面的变化提倡在我国确定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的观点。同时,笔者立足于阶层犯罪论体系,认为违法性认识并非故意的要素,是独立的责任要素。而且在责任阶层中,违法性认...
作者:马荣春; 朱俊岑 期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06期
在故意和过失之外,犯罪动机应该被赋予法定的罪过要素地位。同时,在过失犯理论发展演变的隐喻之中,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越来越阻碍社会进步及其所需的人性自由,故其应退出罪过性领域。罪过性存在着“知欲构造”,且其“知欲构造”是形成于心理事实→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期待可能性这一从事实到价值,从个别到一般的逻辑递进,故“三元递进”也是罪过性的构造性描述。罪过性的构造性有力地说明:不仅犯罪构成论体系本身是一个逻辑递进...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作为一类行政犯罪,其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以违法性认识为前提,即行政前置法的认识。因此,面对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应当将违法性认识内含于此罪的主观故意之中,作为本罪的故意构成要素,以达到主客观相一致的效果。
作者:刘德法; 孔德琴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0年第18期
本文通过实例论证违法性认识对定罪量刑的影响,认为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存在着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认识问题,并建议以《刑法》第96条的规定为统一的认识和判断的平台,将刑法分则中需要参照其他规定的空白罪状条款,统一嵌入“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确立违法性认识因素在我国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在我国刑法理论语境下,'违法性认识不要说'的立论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故意的成立应当具备违法性认识,这是责任主义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将故意的实质性内容理解为违法性认识而非社会危害性认识,既符合刑法规制的需要,又能兼顾责任主义的要求,这就需要修改立法或者做限制解释。违法性认识之'法',是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在内的整体法律规范,但不包括非法律的伦理道德规范。与事实性认识一样,违法性认识也存在确定性和可能...
在刑法中,不宜使用"真枪""仿真枪"和"假枪"等概念,而应使用"枪支"和"枪形物"这一组概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枪支的理解有所不同,刑法上的枪支应沿用《枪支管理法》的定义,但司法过程中不能机械照搬公安部关于枪口比动能的规定,而应当综合考量外形尺寸、枪口比动能、取得途径、实际用途和周围群众认知等因素,同时应考虑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和国民预测可能性。刑法上,可分为以枪为对象的犯罪和以枪为工具的犯罪,后者对于...
本文以违法性认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为研究对象,以笔者搜集的相关刑事裁判文书为研究材料,从违法性认识的内容、违法性认识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以及违法性认识的审查标准这三个方面,具体考察了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相关问题上的看法。第一,在违法性认识内容的判定上,笔者认为,法院主要采取的是整体法规范的界定标准。第二,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直接否认违法性认识对犯罪成立或定罪量刑的影响,部分法院指出违法性认识不属于...
作者:吴情树; 陈柳清 期刊:《法治社会》 2016年第02期
2015年底发生在我国河南省辉县市的"掏鸟案"是一件影响力比较大的刑事案件。这起案件被媒体报道之后,引发各方的争论,大多数公众认为法院的量刑明显偏重。而引发热议的原因很多,有新闻传媒过于概括和过度渲染的报道,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不力,宣传不够等原因。从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角度来看,导致本案的量刑明显偏离社会公众的常识、常理、常情的直接原因是刑事立法没有严格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并配置不相同的刑罚,司法解释过细...
违法性认识历来备受刑法学界的关注,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长期聚讼不休的一个重大的基础理论问题,而违法性认识的认定问题则是这场论争的焦点。国内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近年来的交锋已日趋白热化,取得了卓有成效的阶段性理论成果,但总体上不尽人意。通过对古今中外成文法体系下违法性认识的各种观点进行系统梳理,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使用推定方法来认定违法性认识的观点是值得肯定的,同时在吸收前辈学...
违法性认识是刑法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由于受到不同法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三大法系对违法性认识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在司法实践的处理则各具特色。通过对三大法系违法性认识问题的比较研究发现,解决违法性认识问题的根本前提就是要厘清刑法(具体规定)及其规范和普通公民之间的关系。刑法只能按照普通公民所遵从的最基本道理(“常识、常理、常情”)进行立法、司法和执法。只有基于这一立场,违法性认识的相关问题才能够得到合理...
作者:盛豪杰 期刊:《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05期
套路贷犯罪中行为人构成恶势力的情况较为常见。在扫黑除恶刑事政策下,正确界定套路贷犯罪中的涉恶问题显得尤为必要。对于套路贷恶势力的认定,危害性标准具有独立意义。由于危害性标准属于综合标准,法院在认定危害性标准时需要履行充分说明义务。在恶势力内部,恶势力成员的构成需要考察行为人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主要考察行为人对恶势力整体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客观方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质判断标准。对于成员间的地位问题...
作者:谢磊 期刊:《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第04期
价值观的相对性对于人们认识事物和适用事物具有重要影响。刑事政策立基于国家权力,旨在维护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社会防卫意图明显。不知法不免责原则的社会防卫属性天然地符合形势政策维护社会统一秩序的功能需要。于是在刑法没有将违法性认识理论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评价因素予以吸纳的情况下,违法性认识成为了刑事政策这张大手下任人打扮的小姑娘。然而,深植于责任主义土壤的违法性认识问题,具有抑制犯罪心理和保障人权重要价值,是...
作者:陈银珠 期刊:《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3年第02期
在德日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的内容经历了不断扩展的过程。从客观叙述性的构成要件,到主观规范性的构成要件,再到把故意过失纳入构成要件,最后到归责性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内容不断扩展的背后动因是构成要件的功能从"指导形象"向"犯罪类型"的演进。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即违法责任类型,它最根本的要素特征在于类型性,能够体现具体犯罪行为的违法与责任。构成要件要素应该是事实性要素,而不是价值性要素;是积极性要素,而不是消极性...
作者:王盼; 唐雅雯; 唐春雨 期刊:《林业调查规划》 2018年第05期
为获得非法狩猎犯罪行为的基础特征和规律,检讨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对河南、浙江、湖南等19个省(市、自治区)的326例非法狩猎案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非法狩猎案例主要发生在人口较多的中东部地区;犯罪人大多为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民或无业人员;犯罪人认罪态度较好,上诉案件较少,刑罚较轻并侧重于罚金;法院对违法性认识问题仍有欠缺。应从政府是否宣传到位、个人是否努力获悉法律2方面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对...
作者:申会克; 马荣春 期刊:《海峡法学》 2018年第03期
罪过概念经历了从心理性罪过到规范性罪过概念的发展演变。对罪过概念的再定义有相当的意义,无论是四要件还是三阶层体系,罪过都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罪过包含罪过形式、违法性认识和期待可能性三部分内容,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了罪过的构造性。
作者:张毅蓉 期刊:《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01期
我国理论界关于违法性认识的探究大多集中在研讨其安置位上。然而,近年来一系列案件的发生彰显了违法性认识对于司法公正审判的重要性,真正于实践有意义的论点应转移至违法性认识的罪责阻却效力。在法定犯暴增的时代,违法性认识的背后存在一般预防与责任主义的较量。尽管一般预防成为刑法的总体目标,但责任主义之余个体乃是自由权利的保障。依照我国现状来看,承认违法性认识可能是在一般预防的大背景下坚守责任主义的重要举措。
犯罪嫌疑人入罪的关键在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持有、交易及运输之物为,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难可能性。犯罪“主观明知”的内容是证明该问题的关键。行为人对的认知应当涵盖其本质属性,具体而言就是明知的种类,否则对的认识将趋于形式化,而“主观明知”势必沦为抽象甚至模糊的意象。犯罪属于法定犯,由于法律条文背后欠缺充足的伦理性而使知法拟制遭到质疑,因此违法性认识也应当作为犯罪“主观明知”的重要...
随着"不知法绝对不免责"的立法原则逐渐被"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可免责"的刑事立法例所取代,刑法责任主义所昭彰的刑法正义性,已日渐成为各国刑罚权得以发动的重要"根据"。在此背景下,我国近年来先后发生的系列"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刑法评价案所折射出的问题本质正是:刑法的威权性与刑法的正义性即功利主义的与责任主义的刑法观之抵牾。但刑法的功利主义与责任主义并非绝对的二律背反:两者相互冲突也相互...
作者:周萍 期刊:《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02期
"不知法律不免责"这一法谚在刑法理论体系化、精细化的趋势下渐渐变成了"空中楼阁",基于规范责任论,违法性认识应当在犯罪成立中占有一席之地。但理论与实践的脱离让违法性认识的地位愈加尴尬,违法性认识成了一个没有多大意义的、不得不提但又没什么好提的概念。违法性认识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确信犯、防卫过当、公益与私权之桎梏,应从违法性认识适用之宏观原则出发,寻求给相关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作者:张玲玲; 裴兆斌; 胡宏涛 期刊:《南京社会科学》 2018年第02期
违法性认识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一个重要而棘手的问题,这些年出现的一些颇具争议的轰动性案件再次引发了对违法性认识相关问题的思考。本文对违法性认识的各种理论学说进行了思辨,分析违法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中的关系定位。提出了应树立社会危害性认识主导故意犯罪认定观,把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责任要素范畴,应用违法性认识错误回避的可能性进一步考量刑事责任,推进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的系统化与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