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意见稿对对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股东资质、业务范围、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该意见稿同时明确,对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等四类企业不得实施债转股。
作者:倪利平; 程小芬 期刊:《中国农村金融》 2018年第06期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搭建综合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逃废债管控与打击力度,有效打击企业逃废债行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苛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加大对隐陌、占女意销毁会计凭址、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犯罪行为的刑书处罚力度;持续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赞等制度规范,严厉惩戒被执行人欠信行为。
不良贷款摸底清查、责任认定及处理是农行股改顺利推进的一项基础工作,目前在一些地方却出现了新一轮借款人逃废农行债务的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这种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随着农发行信贷业务的不断拓展和贷款总量的持续增长,不良贷款的发生难以避免。在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借款人以种种借口不积极主动地清收应收款项,甚至与他人串通,转移、隐匿有效资产和债权,以达到悬空逃废银行贷款债务的目的。面对花样翻新的各种逃废债行为,债权银行应因事制宜、对症下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