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思唯 期刊:《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01期
凭借便捷的浏览方式与丰富的内容,短视频成为广受人们欢迎的娱乐选择。不同类型的短视频素材选择与制作方式虽有所差异,但只要符合《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中规定的有关视听作品的要求,其著作权应受到保护。基于利益平衡原则,短视频著作权应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默示许可规则的限制。
网络游戏直播可以分为电子竞技赛事直播、日常游戏直播,其适用《著作权法》的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属于作品,是否具有复制性和独创性。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的作品类型认定,电子竞技赛事直播因具有相对较高的独创性,可认为属于类电影作品;日常游戏直播的独创性较低,但是以视频方式呈现的,可以作为录音录像制品受到邻接权的保护。
作者:李伟民 期刊:《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06期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把“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作为保护客体,没有对“电影作品”的归属统一规定,各成员国有权依据国内法自行制定“电影作品”的归属制度。英美版权法适用“视为作者”原则,“电影作品”的版权归雇主。大陆法系著作权法多数适用“创作者是作者”原则,“电影作品”是合作作品。中国在安排“电影作品”的归属制度上兼采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做法,造成法条之间出现矛盾、与基本法理相...
作者:吴桐 期刊:《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19年第03期
根据平台直播模式和独创性的要素,可以将游戏直播分为平台游戏直播和大型游戏直播两种形式,其作品属性、表演者性质和权利归属由此并不完全相同。以“类电影作品”的概念涵摄游戏直播的做法难谓妥当,引入“视听作品”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是应有的立法选择。
我国现有的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法规还不够完善,使众多视听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僭越了著作权法规定的网络传播权利范围从而引发侵权,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产生了巨大冲击。本文以数字环境下的视听作品著作权为研究对象,剖析网络传播对视听作品著作权形成的冲突及其原因,再针对具体原因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传统视听作品中的混合空间是真实空间和幻想空间的混合。在数字时代,视听作品中空间呈现出异质混合的特质,包括四类空间:现实空间、增强现实空间、增强虚拟空间和虚拟现实空间。异质混合空间的构成迎合了数字时代的发展,丰富了视听作品的表现形式,也反过来影响了作品的创作。
作者:李颖怡; 梁栩瑜 期刊:《政法学刊》 2017年第03期
对网络游戏画面的版权定性,是解决网络游戏盗版、网络游戏直播等网络游戏版权纠纷的前提。首先梳理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画面的概念,界定网络游戏画面的内涵与特征,从作品的构成要件出发,论述了网络游戏画面的可版权性。进而在确定网络游戏画面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下,检视我国目前著作权法对网络游戏画面保护的缺漏,发现并阐析了已有的类电影作品、戏剧作品和《著作权法(送审稿)》中的"视听作品"这三者均与网络游戏画面具有不...
作者:赵一洲 期刊:《山东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9年第01期
影音同步权是指将音乐作品与视觉内容按照一定时间关系进行同步使用的权利,其并非一种成文法直接规定的版权类型,而是由美国音乐产业基于多年的交易习惯,依据影视音乐应用场景的特点提炼而成,并不断通过司法判例被法律所认可。影音同步权本质上属于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仅控制视听作品制作环节时同步配用音乐的行为,而不涵盖对音乐作品进行表演、播放等后续传播行为。在中国著作权法语境下适用影音同步权时,应围绕该权利的法律本质,正...
为了回应技术的发展,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电影作品”的概念亟需进行重构.“电影作品”这一历史概念是我国立法对1971年《伯尔尼公约》的直接援引,存在内涵不当,摒弃“摄制”的技术要件而向“视听作品”转型更符合当前影视创作规律.《送审稿》以“视听作品”包容现行法的“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有矫枉过正之嫌.另外,尽管采用类似美国立法上“视听作品”的措辞,《送审稿》中的“视听作品”仍应坚持我国著作权立法体系基础,...
西湖音乐喷泉案自审理之初即引起广泛关注,现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已经终结。本文通过对案情回顾,在探究司法保护的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修订内容,对涉案的新作品类型进行再分析,以期借助法律修改对涉案新作品予以更好的保护。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有"作者精神权利"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是《伯尔尼公约》保护的重要作品类型,电影和电视属于该类作品的代表,视听作品成为可以涵盖该类作品的新概念。"作者精神权利"是作者权体系的特色制度,署名权是表明作者与作品之间关系的作者的重要精神权利。版权体系虽没有视听作品署名权的专门规定,但参与方的署名非常规范。我国著作权法虽有视听作品署名权的规定,但是...
视听作品是比较复杂的作品类型,需要使用大量的已有作品。对于视听作品与已有作品的关系,一种观点为合作关系说,一种观点为演绎关系说。实际上,已有作品可以分为原著作品和素材作品,原著作品与视听作品系演绎关系,而素材作品与视听作品系复制或结合关系,不同性质的已有作品的作者所能享有的权利自应有所区别。
视听作品著作权主体多元性、权利层叠性和利益分散性导致诉讼主体混乱,特别是基于著作权许可产生的诉讼主体更加不规范,对此问题应从著作权许可使用权的性质、诉权理论、著作权集体管理、诉讼信托等方面加以论证,以便规范此类诉讼主体,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作者:张春艳; 王江一 期刊:《河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5年第06期
从国际立法趋势看,将视听作品概念引入《著作权法》已是大势所趋。界定视听作品概念须把握几点:"须由系列相连的影像(或者活动图像)构成"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不要求有伴音;可以规定"固定"要求,也可以不规定"固定"要求。本着兼具技术中立、措辞简练、晓白和包容性的原则,从作品特定的表达方面考虑,视听作品应被定义为"由一系列彼此相关联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影像组成,借助适当技术装置可供视觉和听觉(如有伴音)感知...
作者:覃斌武; 刘聪 期刊:《图书馆论坛》 2017年第10期
文章考察"视听作品例外"立法例,旨在探明美国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制度如何既能保障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又能排除基于非法使用目的的规避技术措施行为。按照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规定,美国国会图书馆于2006年首次确立视听作品例外,采用根据规避目的界定例外范围的方式,在后续三次修改中例外范围不断扩大:规避目的从电影和媒体课堂使用扩大到为教育目的的所有使用;规避主体从电影和媒体专业高校教师扩展到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和...
网络秀场直播的发展为版权领域的作品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结合"视听作品"的法律新归类,在注重网络秀场直播新作品版权保护的同时,应对其演绎行为所涉及的侵权问题予以法律规制:既要在网络秀场直播作品传播前预设释明原作品来源的强制性法规,又要在网络服务商平台的监管协调下有效地落实"停止侵害"制裁措施。
作者:徐红菊 期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04期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被归入视听作品类型得到著作权保护,这种保护方式是对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一种扩张性解释。网络游戏直播的出现,使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趋于复杂,也产生了重新审视这一界定是否适当的需要。视听作品类型无法解决多元主体的权利行使问题,权利人广播权或网络信息传播权的适用也出现障碍。加之网络直播平台可以主张的合理使用等抗辩,使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陷于法律的不确定状态。鉴于网络游戏作品在...
作者:王渊; 赵世桥 期刊:《西南石油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7年第02期
近年来,随着体育赛事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与体育赛事节目有关的侵权案件也层出不穷,尤其是关于体育赛事节目的“盗播案件”日益增多。究其原因,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体育赛事节目的立法缺位是首要的原因。无论是根据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功利主义理论及卢梭的社会公认理论,还是结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独创性、可复制性等基本属性来分析,体育赛事节目都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立法者应借此次《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机,对体育...
融媒体时代电视新闻著作权保护模式的选择与构建首先涉及的是对其保护客体的定性问题。对此,建议从视听艺术创作的角度,将电视新闻划分为电视新闻节目和电视新闻素材,并进行区分保护。经镜头剪辑和组合形成的电视新闻节目应作为视听作品保护,而单镜头的电视新闻素材可通过录像制品予以保护。此外,提倡通过法定获酬权和集体管理的方式,实现权利人、使用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以最终达到激励文化创新和促进产业发展的立法目标。
此刻的张艺谋,体育色彩比文艺情调浓厚。’08奥运的开闭幕式,也许会成为他一生中观众最多、影响最广、性质最特殊的视听作品。弄好了,意义比影片获得奥斯卡要牛气得多。弄不好,也不会毁灭他作为电影导演的职业声誉,因为他本来就不是团体操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