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腾 期刊:《马克思主义哲学论丛》 2013年第02期
近年来,中国学界和实务界对于能动司法的概念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由于对"能动"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多少显得有些自说自话。也许,美国法界的思想和经验,能够对此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作者:马密 期刊:《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03期
“大法官解释”中的两岸关系经历了从“一国一团体”到“一国两区”定位的变迁。在“一国两区”定位阶段,一方面,“大法官”通过自我权限的缩限,回避了“一个中国”根本问题的论争,尚未突破“一个中国”的底线;另一方面,“大法官”在另一些解释中,纵容隐蔽地“去中国化”,解释大陆人民权利时呈现泛政治化的倾向。“大法官”解释两岸关系受政治影响较大,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隐忧,“大法官”主要可能会从人员身份和领土范围等方面突...
作为一项重要的价值理念,法治的概念有其争议性,并具有不同的实践指向;特别是在司法实践的语境中,相互竞争的法治观表达带来了司法克制和司法能动的实践差异。以法律的权威性质、自由价值以及制度理性为宗旨的法治观,强调在立法和司法的职司划分的框架下,通过权威规则指引功能来落实自由行动的价值,由此塑造了司法克制的裁判风格;以法律的正确性主张、平等价值以及论辩理性为要义的法治观,则从法官实践的内在观点出发,通过确证道德...
“S.A.S.诉法国”案涉及法国立法禁止在公共场所穿戴蒙面服饰是否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问题。在本案中,欧洲人权法院修正了相关判例法,驳回了法国有关穿戴蒙面服饰与性别平等和人性尊严相关的主张。尽管如此,法院还是以比较宽松的标准通过了对法国立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一方面,法院对公约限制条款进行扩张解释,支持了法国以“共同生活”为限制理由的合理性辩护;另一方面,在评估立法禁止蒙面服饰必要性的问题上,...
作者:高丹丹; 王萍; 张宇飞 期刊:《医学与哲学》 2016年第09期
严格适用法律是法官的天职,但各国司法实践中法官普遍存在着自由裁量问题。医疗诉讼案件的高度专业化的特性、医事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不仅提高了审判难度,也增大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实现医疗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平衡,需建立专业医疗诉讼法官队伍,克服医疗纠纷案件惯有的审判情结,限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边界,平衡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的关系,在质证、认证中适度的司法能动。以减少医疗诉讼负面效应,化解医患纠纷,实现...
作者:朱广东 期刊:《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01期
源于CATT争端解决中的“司法经济”原则,尽管在WTO争端解决中得以秉承和发展,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运用“司法经济”原则仍存在诸多实践困惑,澄清这些困惑并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对于促进贸易争端的有效解决和争端解决机制自身的完善意义重大。
源于GATT四十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中的“司法克制”思想,在WTO时代也得以“衣钵继承”并呈现出新的特色。作为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从“外交取向”向“司法取向”演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缓冲”和“润滑剂”,它不仅贯穿着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取向”的全过程,而且两者的“博弈共存”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方式不断“机制化”从不同侧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可以预见,即便WTO争端解决机制演化成国际贸易法院,基于国家主权价值和多...
普遍认为,"能动司法"这一概念源于美国,被称之为司法能动或司法能动主义。我国法院倡导的能动司法与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存在着本质区别。在我国法院倡导能动司法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我国法院应当施行能动司法,而且应当遵循固有的司法规律与基本规则,坚持走与司法职业化相结合的道路。
作者:单文杰 期刊:《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0年第03期
法官解释权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官对法律解释坚持什么样的司法哲学将直接影响着法律适用的效果。我国的特殊国情无疑使这一问题更加复杂化。其实,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的程度问题。二者在和谐社会和法治建设中发挥的功能各有千秋,法官有责任通过法律解释活动在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间维持一种有益的平衡。
作者:杨建军 期刊:《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0年第04期
司法能动是发端于美国的一种重要的司法哲学。美国司法能动的代表性时期为马歇尔法院、沃伦法院和伯格法院时期。美国的司法能动并非源于宪法的明确规定,而是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罗伊诉韦德案等众多案件中通过"立法性司法"确立下来的。美国司法能动的成功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法治背景。
作者:武玮厚 汪栋 期刊:《甘肃理论学刊》 2010年第06期
司法审查制度秉承其沟通理性的特质,具有化解政治与社会矛盾的功能。从传统的个案裁判到通过个案以确立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法院对公共政策产生愈来愈重要的影响。法院由能动主义走向克制主义,是司法审查制度日渐成熟的过程,也是对司法权中立消极本性的回归。司法权只要恪守其审慎的本性,切中社会变迁之脉搏,就能够消除或抑制社会转型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结构性骚动,实现为和谐的社会生活所不可或缺的政治正义。
作者:范进学 期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第02期
关于司法审查的实质性标准的考量与判断是相当复杂的任务,因为该标准的探求至少受制于以下三个因素:时代的限制、法院意识形态的限制以及法官个人司法哲学的限制。按照美国宪法学者所总结归纳的司法审查标准为线索,主要阐释四种司法审查标准,这就是合理性标准、中立原则标准、司法克制标准、实质程序审查标准。
作者:陈贤贵 洪秀娟 期刊:《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9年第04期
作为法学理论中两种不断尖锐斗争的司法哲学,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的分歧在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限度;两者的对抗与抉择,反映了一国法制发展的规模、程度及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特定要求。我国当下尚无明确的司法哲学,法院和法官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法律解释权,司法能动处于无序状态,不利于法律的安全与稳定以及法律权威的确立。因此,我国应该在两种司法哲学中作出契合国情的理性选择。
"贾国宇案"由于法院较好地把握了"案例造法"的限度,因而产生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应。"案例造法"应把握好的限度是:法官自己要信仰法律,并且通过裁判提升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以填补法律漏洞为限,并且要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只在民事法律领域内"造法",并且要顺应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随着各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网络公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案例造法"将有利于形成案例竞争的市场,而案例竞争的结果必然是,更加明晰地发现成文法律...
我国法院从司法改革初期积极扩张司法权的一端,转变到面对社会矛盾复杂性而采取自我限缩策略的另一端,暴露出司法权运作边界模糊的问题。社会需求决定了司法的供给,但司法权的能力是有限的,其机能的发挥有赖于一定的条件,而且当事人人数的多少、案件的复杂程度等都会影响司法权的能力。司法权应当恪守自己的边界。对超越自身能力的事情保持克制,是司法权威的必要保证。
司法能动或是司法克制体现了法官释法的意识形态。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是法官在司法中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问题,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可供遵循。在我国当下.去除僵化的司法克制与无序的司法能动,并且实现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应是明智的选择。
对于“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不应囿于法律人惯有的分析实证主义思维,主张由国际裁判机构作出刚性的裁决,而应顾及国际关系的现实,优先考虑采取富有弹性的外交解决方式。如果当事国执意要将此类争端诉诸国际裁判机构,那么国际裁判机构应保持司法克制,尽量避免直接对其中的敏感性问题作出刚性裁决;如果国际裁判机构不得不作出裁决,那么也应发挥司法能动性,注意平衡各方的利益,防止裁判的结果给败诉国以及其他有关国家的重...
在美国宪政语境下,能动主义的司法哲学要求法官超越法律的文本含义解释法律,以满足公民不断产生的权利诉求和适应社会转型的现实,但是,美国宪政结构中的固有悖论使美国司法哲学处于民主与法治二律背反的宪政困境中,很难简单评判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孰优孰劣。在中国语境下,传统的法律文化为实行司法能动提供充分的文化土壤,中国现有的法律解释体制具备实行司法能动主义的制度条件。目前,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国情也必然要求地...
作者:任才峰 期刊:《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05期
遵循先例作为普通法系各国共同的基本规则,在英美两国司法过程中却存在差异。在贯彻先例规则时,英国的法官更注重形式推理,司法过程呈现明显的克制性与统一性;而美国的法官更注重实质推理,强调能动司法,司法过程具有明显的灵活性,并呈现出动态的发展模式。两国司法风格的差异根植于两国的文化之中。中国的法官现阶段应秉持司法能动的理念,但应当是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以衡平法律秩序与社会正义的内在冲突。
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是指宏观调控行为即宏观调控决策不具有可审查性。法院既不能撤销、变更或废止宏观调控行为,也不能判决宏观调控机关对宏观调控决策给受控主体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承认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实质上是在承认"司法失灵"前提下的一种"司法克制主义"。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要求发展经济法的追责模式,建立宏观调控复议制度、政治责任制度和"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制度。此外,宏观调控决策的程序还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