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法》第45条第2款和第104条第1款分别规定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形,但只对其进行语义分析却难以对二者作出实质区分。除开立法技术因素,该问题的形成还与人们对国家权力结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律解释权的认识偏差有关。解决对策是,首先必须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具体应用法律所遇到的各类需要解释的情形。其次,第45条第2款规定的两种情形应视为立法解释的保留事项,并作限缩性解释。最后,采取否定式列举加...
我国对外开放再启新征程。2019年12月3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全文公布,并与《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等多部重要法律法规于2020年1月1日同步实施,共同构成我国法制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在此基础上,我国还在酝酿更多开放升级举措。我国将继续压减负面清单,增补鼓励目录,通过"一减一增",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
时值寒冬腊月,北方的“供暖季”正在逬行中。然而,每逢此时,由供暖引发的各类法律纠纷却时有发生。涉及居民、政府、热力公司的供暖争议,其背后蕴含了更加深刻的现实问题。随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与市场之间,如何各就其位、形成发展合力?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合法权益之间,如何寻求最佳的平衡点?“官”与“民”、“公”与“私”之间,如何通过合意与合作来共谋公共福祉?如今,这些“时代之问”在...
作者: 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19年第06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关刊物,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辑出版,国内外公开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主要辑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决定、立法解释和有关任免名单;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检察工作相关的重要通知、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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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在校园内发生了伤害案件,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答:校方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其校园安保的实施情况以及突发事件发生后校方的应急行动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我是一个刚刚走入婚姻殿堂的“80后”女性,请问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之间都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之间的权利主要包括: 1.独立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
问:我多年前出卖了夫妻共有房产,现在丈夫以合同上没有自己签名为由,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该行为是否合法?答:根据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从2001年开始至今最高法院已三次出台了针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第一次主要是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问题,第二次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等款项的认定问题,而这次是针对住房、财产分配、亲子鉴定、生育权等问题进行了细化。这些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公布以来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公布就像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由伦理性想契约型过度,促...
目前,对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办理按揭手续并缴纳首付款,无论婚前还是婚后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也无论双方是否共同还贷或共同还贷的多少,许多人都主张应一概归属于房产登记簿上登记姓名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这种主张获得了一些地方法院司法解释的支持。笔者认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没有考虑我国目前夫妻住房普遍是登记一方名下而推定共有的现实状况以及家庭生活需要和实际偿债的情况,
一、问题的引出 案例:A城李某届住于“世纪花园”,其毗邻的小区为“阳光水岸”。由于“世纪花园”配套车位不足,李某见邻近的“阳光水岸”小区车位未销售完,遂向“阳光水岸”的开发商达能公司提出购买车位的要求。达能公司未详加考虑,加之担心车位销售不好,于是同意李某的要求,
在《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后,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房屋登记机构,都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地公布了《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4号文,以下简称毽觇定》)。这一司法解释除了能指导各地法院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以外,也解决了房屋登记中一些原来存有疑惑的问题。
我国虽然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这一制度究竟是登记生效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法律并未明确。从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登记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看,我国是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的实质要件对待的,这一点符合权利登记(登记生效主义)的要求;但是,就登记发证制度而言,又与托伦斯登记制度相似。可见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介于权利登记制度与托伦斯登记制度之间的一种登记制度。从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其中有关房产权属的认定改变了之前的一些规定,司法解释有关这些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规定改变了人们的传统观念,各地登记机构纷纷出现了“夫妻房产证加名热”的现象。在此,笔者结合相关条文谈谈《婚姻法》解释三对房产登记的影响。
2012年3月3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已于2012年7月1日实施。作为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无疑会对房屋买卖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就笔者观察而言,《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征收强制执行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于规范征收司法强制执行、实现公共利益、保障征收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征收强制执行是指被征收人不履行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搬迁义务的行为。
以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都要求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特别是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后,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登记时确实需要婚姻登记证明。因为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近年来,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频发,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对安全生产刑事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本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12月16日生效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1月16日公布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应当裁定;位许原告的撤诉中请,从而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