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志平; 胡佳来; 唐秋英; 严惠谊; 唐思玲; 袁兴国; 单庆恒; 李立峰; 沈悦; 肖俊林 期刊:《方圆》 2020年第01期
沈阳于洪:“三个聚焦”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检察院创新探索了“三个聚焦”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新模式,提升服务保障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实效性。聚焦司法监督,助力企业堵塞管理漏洞。开辟涉民营企业、企业家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完善案件办理机制,快速受理、优先办理民营企业的申诉、举报和控告。对于涉民营企业的轻微刑事案件,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快办快结。建立健全涉民营企业、企业家案件办理...
作者: 期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3年第05期
<正>宁政发[2013]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作者: 期刊:《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03期
<正>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重新修订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1月30日四届省政府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作者:余金林; 荆珍(指导) 期刊:《黑河学刊》 2019年第06期
网络舆论监督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兴起的一种社会监督方式,逐渐成为社会监督司法的主要形式。有着独特优势的网络舆论监督是必要的,但由于网络舆论中存在非理性内容,一旦被聚焦放大必定有损司法权威。因此,立法规制;建立完善舆情应对机制;加强司法宣传教育工作;注重培养司法工作者职业素养,对网络舆论的司法监督治理工作尤为重要。
近日,瑞典马尔默大学的一名学生因毕业论文不及格,状告导师能力太低,专业知识过差,要求八千克朗的精神赔偿费,诉求被司法监督驳回,因论文指导不能被看做是政府部门的行政事务。之前曾发生过类似的案例。2008年一名瑞典大学生因为必修的实习课不及格,状告学校并要求赔偿六十五万克朗,司法监督准许赔偿五百克朗。
作者:周洪波; 田凯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05年第06期
2005年10月13-15日,由河南省检察院主办、开封市检察院承办的"2005·中原民事行政检察论坛"在河南开封市举行,这次论坛是由地方检察院主办的首次全国性的民行检察论坛,共邀请到吉林、广西、湖北、山西、贵州、海南、吉林等十三个省、区院的近200名热爱民行工作的代表参会.论坛还邀请到我国民诉法权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江伟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胡卫列博士及高检院民行厅有关领导到会研讨.
世纪之交,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在走向新的发展时期.尽管社会对司法赋予了极高的期待,民众对于司法的利用也在不断增加,但是司法的实际运行却并不尽如人意,司法腐败和判决的执行成为公众共同关注、批评最多的问题,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正在受到严峻的挑战.
二者的关系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须。因为建设法治中国,法律必须被国民信仰,司法必须被国民信任和尊重,否则,法律、法治将形同虚设;建设法治中国,政府权力必须被制约,而制约政府权力的重要机制是司法。人民如果不信任司法,不运用司法监督和控制政府权力,政府权力的腐败和滥用将不可避免;建设法治中国,社会矛盾和争议必须主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作者:郑成良; 袁登明; 吴光荣 期刊:《中国司法》 2004年第06期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化、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法治社会目标的积极迈进,诉至人民法院的各类案件明显增加,人民法院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在我看来,震惊全国的佘祥林冤案暴露了现行司法制度的诸多缺憾,尤其是直击了司法监督和司法救济制度的软肋.从某种意义上讲,每一起冤案都是一面司法的透镜,我们要为佘祥林冤案的曝光而感到庆幸,因为它的确为我们反思和完善司法制度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体育仲裁,实为仲裁纠纷解决方式引入体育界之表征。仲裁的民间性决定了其必须接受司法监督,体育仲裁亦不能外。仲裁的本质、性质及价值都为体育仲裁仅接受法院的程序性监督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法院在体育仲裁司法监督的实践中,也一直恪守谨慎介入的原则。这一方面是因为体育仲裁在程序上的公正性得到较多保证,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司法通过支持体育仲裁而确保体育行业自治的价值追求。司法介入与行业自治在此相得益彰。从这个意义上...
英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经历了严格限制到逐步放松的过程,现行的英国《1996年仲裁法》对仲裁裁决虽然可以进行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的审查,但此种审查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种有限干预的做法顺应了法院对仲裁裁决干预弱化的国际趋势,也同时实现了公正和效率以及司法审查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平衡。
保密性是商事仲裁的一个优良传统和制度优势,关于仲裁保密性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律及仲裁规则存在着立法疏漏,即当事人隐私规定的缺失、公告送达方式的滥用皆损害了仲裁的保密性;又因仲裁与诉讼之间程序衔接不畅,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演变成了司法对仲裁保密性的不当干预。如何保全仲裁的保密性优势,填补立法漏洞,化解司法干预与仲裁保密性之间的冲突是本文的话题。
在仲裁司法监督范围这一问题上,理论界一向有争议。通过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裁定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已经将程序问题作为司法对仲裁的主要监督范围,将司法审查范围限于程序性审查有助于保障仲裁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因此,删除现行法律关于仲裁实体审查的规定,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助于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
作者:王允武; 马志 期刊:《仲裁研究》 2004年第01期
独立性和一裁终局性体现了仲裁制度的基本精神,仲裁裁决由于其准司法特点,也必然受制于国家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我国《仲裁法》所建构的对国内仲裁进行实体性和程序性全面司法监督的体制,在现实中存在监督不当的可能,更重要的是与仲裁制度本质以及与民事诉讼机制平衡关系等存在抵触。从制度构建的角度来讲,应改而确立司法对仲裁的程序性监督机制,保证司法机制和仲裁机制在民商事纠纷处理机制上的平衡关系。
2013年《民事诉讼法》对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情形做出的修改成为一大亮点。长年以来,我国法院在不予执行程序的规定下,区别对待国内仲裁裁决,对其享有极大范围的实体审查权,从而使得一裁终局制度形同虚设。在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这一局面将有所改善,但是也远未能达到一劳永逸的效果。因此,我国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上继续推动对不予执行程序的修改和完善,才能真正保障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
作者:宋连斌; 颜杰雄 期刊:《仲裁研究》 2014年第02期
通过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1996年至2010年间审理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案件所作的563份裁定,尤其是其中66份撤销裁决裁定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1994年《仲裁法》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虽然过于简约,但撤销程序存在的问题更多系源于法律的实施,前述66份撤销裁决的裁定没有一份没有任何瑕疵。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裁决的案件时存在误读法条、同案不同判、忽略当事人主义、未充分理解支持仲裁的政策及不太注重运用裁判...
法院对仲裁进行必要的司法监督已经成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共识。如何在仲裁的公正性与高效性之间寻求平衡,如何处理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与司法审查权之间的关系,针对这些问题,国际仲裁的实践经历了一个对仲裁监督从完全不干预到全面干预再到适度干预的过程。基于此,该文通过对国内外立法、原则与制度的比较研究,剖析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探索性意见,以期为即将修改的仲裁法提供思路...
作者: 期刊:《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5年第10期
<正>市政发[2005]96号 2005年8月1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7月28日市政府第七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实施。《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也是依法行政的制度、程序规定。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守规则、贯彻规则,促进政府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切实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
作者:李华; 李易敏 期刊:《人民司法》 2014年第03期
当前,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有多种形式,其中,司法监督因其独具权威性、独立性、补救性特点,越发受到人们的关注。很多国家都结合本国国情,以立法或判例形式确立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司法审查的原则以及司法审查的标准等,加大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力度。我国亦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