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作品的创作是完全自由的,而其传播,则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限制,以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为限。具体而言,演绎类同人作品的传播应以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限;续写类同人作品的传播和利用重要元素再创作类同人作品应以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限。利用重要元素再创作类同人作品,不构成合理使用。同人作品的传播,应当通过征得许可等方式解决权利瑕疵问题。
作者:史秀永; 武大喜 期刊:《人民司法》 2019年第32期
【裁判要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买受人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与出卖人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在占有、使用出卖车辆较长时间后,不得以车辆被不明身份人员强行开走而购车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买卖合同。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作者:徐江; 陈家旭 期刊:《人民司法》 2012年第10期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并对该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将曾用于出租的商业房屋进行出卖时,由于未及时督促原承租人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公司注册地址迁移手续,导致买受人因该地址不能用于工商登记而遭受租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产生于罗马法。并为近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所吸收和继承,成为民法债编买卖契约的一项特别制度而加以规定。英美法系国家亦通过判例法加以确认。我国合同法在一般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了瑕疵担保制度,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两种。这样的体例安排不宜于体现瑕疵担保制度的特性。
作者: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 期刊:《中国社会组织》 2019年第09期
中国基金会接受捐赠、慈善募捐的法律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的案件当中,关于接受捐赠的案件共10起,占总数的4.67%。民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涉及到慈善捐赠的案件有3件,致诚中心的咨询案件中,涉及捐赠以及慈善募捐的有62件,基金会在接受捐赠以及开展慈善募捐方面,主要的法律风险来源包括:1.捐赠人权利瑕疵捐赠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基金会签署捐赠合同过程中同样面临法律风险,比如捐赠人处分权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
作者:丁琛; 张淑静 期刊:《知识产权》 2005年第04期
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为近代多国民法典所继受,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都有类似的法律制度.瑕疵担保责任主要存在于买卖合同中,分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两种.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有别于传统的物权、债权,本文着重探讨了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担保范围、构成情形、担保责任以及国际贸易中的相关问题,以期说明知识产权之特殊性.
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产生于罗马法,并为近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所吸收和继承,成为民法债编买卖契约的一项特别制度而加以规定,英美法系国家亦通过判例法加以确认。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了瑕疵担保制度,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两种。
作者:金可可; 贺馨宇 期刊:《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第06期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使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之义务,若违反了此义务,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150、151、152条。该制度存在着权利瑕疵规定较为粗疏、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不完整以及权利瑕疵担保的效力规定残缺不全等立法缺陷。它给相关的司法实践造成了司法裁判缺乏明确而统一的法律依据的困惑,也导致一些裁判结果混乱,有损法律统一实施,还可能会损害当事...
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产生于罗马法,并为近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所吸收和继承,成为民法债编买卖契约的一项特别制度而加以规定,英美法系国家亦通过判例法加以确认。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了瑕疵担保制度,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两种。笔者通过对瑕疵担保责任性质的分析,得出我国不存在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结论。
作者:周安平; 简祯 期刊:《出版发行研究》 2006年第03期
中小学教辅书的编写、出版.目前整体上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情况。此类侵权已经成为出版业界的一大弊病.严重阻碍了权利人主张自身权利。长远地讲,若教辅长期缺乏基本的质量和水准.也终究不利于素质教育和优质教育.更不利于人才的培养和发展,也不利于教辅在出版、发行市场的有序竞争。本文针对教辅书的性质.从著作权法保护视角探讨了教辅书的权利瑕疵和侵权本质.对众多教辅书作者、出版者以及立法与司法机构而言.应该...
作者:伏嵩 期刊:《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07年第01期
我国公司法将无权处分合同定性为效力待定合同。此说与国际通行的有效论相悖,且与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担保制度存在理论上、司法实践上的逻辑矛盾。无权处分合同应属有效合同。从无权处分与物权变动模式、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的关系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
对于企业并购中的合同责任,《合同法》买卖合同一章的规定应参照适用。无论是资产并购还是股权并购,只有作为企业的整体存在瑕疵时,才构成企业并购标的的瑕疵。在股权并购场合,应抛弃德国司法实践和学界通说的做法,不必探求转股比例为多少时股权转让才构成企业买卖,而是应承认权利(包括股权)买卖时也可能存在物的瑕疵。因而对于企业并购交易中标的瑕疵的认定,关键是根据《合同法》第61条及第62条第1项的合同解释规则探求买卖标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合同效力问题采取了"知难而退"的回避态度,因此当出卖人违反瑕疵担保义务之际如何判定合同的效力便成为一个重大而棘手的问题。分析表明,如果在确定所有权归属时侧重于保护善意买受人,而在合同法中却认定善意买受人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这势必使法律的保护重心动不定,由此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鉴于世界各国对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立场基本一致,建议公约明确规定在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
租赁标的使用存在公法限制,构成瑕疵;其救济路径除依瑕疵担保主张违约责任之外,尚有依意思表示存在瑕疵(重大误解或者欺诈)主张撤销合同的可能;两种救济路径可由当事人选择。由于权利瑕疵与物的瑕疵在我国法中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均有差异,故对于两类瑕疵进行区分,仍有实际需要。中国合同法在统合瑕疵担保与违约责任的道路上,仍有必要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权利瑕疵与物的瑕疵在此处的区分,并无"标准答案";我国实务以标的物受...
作者:熊贤忠 方昀 期刊:《江西社会科学》 2012年第04期
《合同法》第51条所规范的无权处分制度犯有法律规范"以偏概全"和"体系违反"的错误,引起法律价值、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导致实践中的司法混乱。本文试图对我国无权处分制度进行类型化规范,即区分买受人知道出卖人没有处分权和不知道出卖人没有处分权的不同情形,赋予无权处分的不同效力类型,从而达到无权处分制度与法律行为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制度的体系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