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了:"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条被认为是我国关于"亲属免证特权"的规定。但是,对于该条的理解尚存较大的争议,部分观点认为,
作者:王楷 期刊:《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03期
亲属证人特免权在我国是一个古老的制度,也是一个新鲜的制度,历史上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就曾有“亲亲相隐”的规定,可一直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这次新刑诉法在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前提下规定了法院不得强制被告人的近亲属出庭作证,这也是我国近代以来第一次规定了亲属证人特免权。新刑诉法规定特免权的本意是维护伦理道德及家庭社会的稳定,但由于其对亲属证人特免权这一制度规定的不完善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
亲属证人的特免权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亲情关系的最根本的保护,现已被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认可和确立。我国虽然在新刑诉法中也体现了亲属证人特免权这一法律特征,但是与其他法律制度建设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可完善空间。亲属证人特免权作为新刑诉法中可以使证人豁免作证义务的特殊情况,我们可以对其进行探究,加深对其存在价值的认识,为其找到相关的理论支持。2013年颁布实施的新刑诉法中只有一条法令体...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作证是法律上的义务。证人作证不仅是提供证言,还应当出庭就证言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基于现代刑事司法活动价值追求的多元化,证人作证义务存在例外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亲属证人出庭特权制度,赋予亲属证人不被强制出庭的权利,但没有确立在庭外拒绝提供证言的权利。亲属证人出庭特权制度与证人拒证权存在明显的差异。